滥用职权,少征排污费四千多万元
清镇环保局原局长获刑三年
5月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杨贵斌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杨贵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贵斌担任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与贵州水晶化工集团、清镇发电厂、贵州化肥厂等13家企业协商收取排污费,少收取排污费人民币45,747,899元。
同时查明,杨贵斌在任期间,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先后无偿使用涉案企业提供的车辆,并接受排污企业赞助的沙发、电脑、数码相机等办公用品。杨贵斌收受排污企业共计人民币15000元左右的“过节费”。杨贵斌与贵州水晶化工集团董事长姚某商谈合作办厂,杨贵斌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并负责该厂的经营管理,占有该厂40%的股份。
二审审理认为,杨贵斌作为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明知其无权决定减、免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也明知协商收费是相关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却超越职权,擅自与贵州水晶化工集团、清镇发电厂、贵州化肥厂等13家企业协商收取排污费。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少征收排污费人民币45,747,899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杨贵斌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人杨贵斌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鉴于杨贵斌违反规定与企业协商收费,导致国家应当征收的该部分排污费未能及时征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贵阳市中院向清镇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应对上述企业尚未足额缴纳的排污费,及时予以追缴。
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贵阳市中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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