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记者陈菲)针对有些地方动辄发布“红头文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红头文件”违法行政的问题,10日做客中国政府网的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赵振华表示,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三方面对这一问题予以制度上的约束。
赵振华说,“红头文件”从依法行政角度讲应叫做规范性文件,在实施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政策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那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赵振华介绍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红头文件”从三方面予以了制度上的约束。
首先,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通过约束制定的权限、规范制定的程序和发布的方式,把“红头文件”纳入到法制化轨道。据了解,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出台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管理的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发布形式做了一些规范。
根据决定,规范性文件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且在制定过程当中,在决策环节也必须要经过制定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没有听取意见、没有经过集体讨论以及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即使发布也无效。决定还规定,所有面向社会的一些红头文件必须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次,规定了备案监督制度。要求在本级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后,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机关备案,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通过审查,如果认为这个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权撤销这个文件或者要求改正这个文件。因为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的一些不良后果,制定机关有关领导、有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还建立了定期清理制度。为防止行政执法部门拿已经失效的文件作为执法依据,决定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和部门每隔两年必须清理一次,在清理过程当中凡是发现有问题的,一律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还要求在清理完以后,必须把清理后的目录向社会公布,让老百姓知道这个地方政府现在还在生效的有哪些文件,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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