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存款蒸发 储户状告银行
永登一家人为1000元讨说法 两次被驳回后再上诉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在外打工的女儿王红梅通过银行给父母汇来1500元现金,可父亲王有义取钱的时候居然发现折子里只有500元钱,为了凭空消失的1000元钱,王家人与银行打起了艰难的官司。
1000元存款凭空消失
2006年8月8日,王红梅从西宁给父母的活期储蓄存折内汇入1500元现金。同年9月2日,当其父王有义持存折到农行兰州市永登县支行红城营业所(简称红城营业所)取款时,意外发现王红梅汇入存折中的1500元中的1000元已于汇款当天被人领取。事后,王有义找营业所询问,被告知是自己把钱取走了,并出具了一份有“王有义”签字的取款凭条。但一头雾水的王有义坚称自己没有取钱,并且查阅存折原件和调取的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单后,均证明2006年8月8日至同年9月2日期间,自己以及女儿王红梅均没有取款。无奈,为了讨回1000元钱,王红梅一家人将红城营业所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凭空消失的1000元存款。
两次审理均被驳回
2007年6月20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王红梅的诉讼请求。王红梅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4月14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依法重审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工作人员按照与原告储蓄存款存折中约定的支取方式履行了支取义务,其行为符合银行个人取款业务操作规程。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从其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效力都低于法庭依法从原告开户行调取的明细信息。故原告以取款凭条客户签名栏不是“王有义”所签以及银行卡历史交易没有当天取款的记录,认为其存款1000元被他人冒领,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永登县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王红梅的诉讼请求。
两份笔迹鉴定结果不同
此案在一审时,银行方面出具了由永登县公安局委托甘肃省公安厅所作的笔迹鉴定,结论为:“送检的2006年8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中客户签名‘王有义’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书写特点具有同一性、可作王有义本人签名的统一认定。”正是基于这份证据,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但王红梅则认为,两份鉴定笔迹没有时间上的墨迹差疑,遂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作出鉴定,结论为“取款凭条客户签名栏‘王有义’三字与王的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2008年5月7日,不服判决的王红梅第二次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红城营业所赔偿因其侵权造成的本金利息、笔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4万余元。
7月10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王红梅表示,2006年8月8日至同年9月2日期间,家里人确实没有去银行取款,历史交易查询结果也没有取款记录。同时,新的鉴定结论表明这1000元钱确被他人冒领,因此,红城营业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方面则表示一审结果是恰当的,应驳回上诉。法院表示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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