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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检察事业30年发展提要(组图)

  2008年,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

  2008年,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

  30年来,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30年来,人民检察事业壮大发展,前程灿烂。

  风雨兼程30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

  30年,检察机关上下一心,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检察制度,不懈探索实践,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展望未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将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个五年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火青

  关键词恢复重建 解放思想 清理积案 复查平反 冤假错案 综合治理

  重大事项

  成立特别检察厅,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体制·机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与过去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比较,更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主观片面决定问题,防止冤假错案

  权威统计数字

  全国县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检察院,组建成拥有11.6万余名干部、司法民警的检察队伍

  1979年至1982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犯为19.7万余人,决定起诉的(包括部分未经逮捕而直接起诉的)案犯为19.7万余人,免予起诉的为1.4万余人,不起诉的为3000余人

  1982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出庭率已达99.2

  %1982年,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结后改判的占审结抗诉案件的59%,裁定重新审判的占7.1

  %1982年,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盗伐滥伐森林案和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案等经济案件共3.3万余件,已办结3.1万余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7万余件,法院已审结并作有罪判决的1.1万余件,占审结数的99

  %自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各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共1.4万余件,已办结1.2万余件

  第二个五年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易辰

  关键词为经济建设和改革服务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惩治严重经济犯罪

  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犯罪作了具体规定

  体制·机制

  提出检察体制改革目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功能完备、富有效力的,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协调的检察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实行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大案要案“系统抓、抓系统”

  对检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建议:健全法律监督程序;完善检察系统的领导体制;改革人事工作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增设派出机构

  权威统计数字

  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221万多人,依法起诉216万多件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等犯罪案件15.5万多件,追回赃款、赃物折价共计16.3亿多元。其中贪污、受贿万元以上的大案30651件

  依法查处一批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其中县团级以上干部1500多人

  共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35000多件,起诉21700多件。其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案件840件

  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97万多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违法犯罪线索149万多件,查处控告申诉案件48万多件,纠正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31000多件

  不批准逮捕23万余人;不起诉26000余件;追捕追诉犯罪分子70000余人;对法院判决案件提出抗诉10000余件;查处“两劳”人员中的犯罪案件64000余件,办理管教干警犯罪案件1000余件

  第三个五年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复之

  关键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重大事项

  成立《惩治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

  创建、推广贪污贿赂罪案举报机构

  组建反贪污贿赂局

  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劳改劳教场所派出检察院66个,派驻检察室711个,在看守所派驻检察室1993个

  建立省、地、市和部分县检察技术点1273个,科研机构20个,拥有各类技术人员5500名

  同一些国家建立了检察司法协助关系,开展了与港澳廉政机构的个案协查

  创办《中国检察报》,成立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

  创建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

  体制·机制

  检察长带头办案,分级办理大案要案

  对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双重制约制度

  权威统计数字

  1988年至1992年底,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49122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25.8亿元

  1988年以来,共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

  5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罪案38091件,假冒商标罪案5105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7亿元

  1988年至1992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2959565名,经审查已批准逮捕2568250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2904820名,经审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507247名

  5年中,对没有逮捕必要或没有构成犯罪的225625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1538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追捕漏网的犯罪分子39029名,追诉20664名;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3817件次

  5年中,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962件次;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0280件

  5年中,共查办“侵权”、渎职重大案件9060件,特大案件2482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614名,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亿元

  第四个五年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思卿

  关键词依法治国 狠抓办案 接受监督 职务犯罪预防

  重大事项

  针对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犯罪问题和苗头,认真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批示,三峡工程建设中的廉政保障和监督机制很快建立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等7个配套规定先后出台

  体制·机制

  制定《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联系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法律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

  制定执行刑法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权威统计数字

  1993年至1997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387352件,其中贪污案102476件,贿赂案70507件,挪用公款案61795件,徇私舞弊案5507件,玩忽职守案22211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9.2亿余元

  共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被告人181873人。其中,有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地厅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

  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180余万件,对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686347件进行了初查,从中立案侦查268710件

  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批捕2004785件334470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79494件289377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042819件332869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781730件2807816人

  共批捕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49125人,起诉43043人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追捕34572人,追诉14371人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265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依法通知立案3717件,决定不批准逮捕271629人;决定不起诉25638人

  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806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2288件

  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7590件,依法改变确有错误的不捕、免诉等决定4285件;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89件。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赔偿请求762件,决定给予赔偿179件

  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131859件,立案审查5449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925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8082件

  第五个五年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杼滨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正司法 从严治检

  重大事项

  增设职务犯罪预防厅,将刑事申诉检察厅和控告检察厅分设

  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

  1000多个检察院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讯问监控系统和出庭公诉多媒体示证系统

  同55个国家的有关司法机关签订了合作协议,完善了同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的个案协查工作机制

  制定司法解释132件

  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体制·机制

  制定《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

  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推进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

  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

  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建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检察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权威统计数字

  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

  %依法批准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爆炸、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11379人,起诉410511人

  共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116932人,起诉106910人

  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

  查办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

  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27416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760件

  查办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554人

  2000年以来,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

  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6955件;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法决定追加逮捕50863人,追加起诉25297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466357人,不起诉10671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6680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689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1162件次

  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4934件,对确有错误的6849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438件

  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4435件次。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监督纠正308182人次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92件,提出检察建议15189件

  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24886人

  第六个五年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春旺

  关键词执法为民 科学发展观 公平正义 司法保障 改善民生

  重大事项

  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

  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制定和修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

  制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主要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考评机制

  建立并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制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纠正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问题

  体制·机制

  根据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和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探索死刑复核监督机制

  完善批捕、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健全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罪犯监外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制度

  规定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必须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由不同院领导分管

  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备案、审批制度,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

  权威统计数字

  2003年至2007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0.5%和32.8

  %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等犯罪嫌疑人113347人,提起公诉129392人;批准逮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37272人,提起公诉53745人;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339人,提起公诉7448人

  决定不批准逮捕14900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73529人

  5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

  完善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

  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34.2亿多元

  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973件42010人;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人;立案侦查纵容违法违规生产、不报或谎报重大事故等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93人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18266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63500人、追加起诉42430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255931人、不起诉34433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074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5161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251件次

  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275人,对不按照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9631件次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63662件、再审检察建议24782件

  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17270人

  共办理涉检信访案件71685件,息诉64517件

  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从2003年的565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3524人次;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员从2003年的424人下降到2007年的207人,其中检察官利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277人下降到2007年的92人

  在全国22万检察干警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检察人员比例从2003年初的39.2%上升为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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