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跟随川大法学院里赞教授赴四川某县从事一项民国法律史课题的调研,拍摄到一些民国时期的司法档案。在从事该司法档案整理和研究的同时,我对档案中大量存在同一格式的“泛蓝”民国状纸记忆尤深。
民国肇始南京临时政府即已提出了强势司法的口号,但限于时局,南京临时政府及其后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所采取的大量司法近代化措施均收效甚微且时有反复,具备近代意义的司法制度形成已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此时的中国可谓内忧外患,社会经济矛盾日益加剧,而大多数县级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现代法院机构,多以司法处、司法公署等形式采取县政府兼理司法的方式处理地方社会纠纷。
体制虽未实质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行使却是毫不含糊。其对诉讼的形式要求做到了事无巨细的规范,细到其中的司法状纸。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中华民国司法状纸”成为当时进行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不可替代的格式化用纸。
司法状纸的状面呈蓝色,系民国和国民党的表征颜色。正面主体内容分三部分,上部为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头像,头像后有民国国旗及国民党党旗,下框内全文罗列总理遗嘱,这一构图实为民国官方经典构图。中部为“司法状纸刑事状(民事状)”字样。下部则是国民党中央党部部址图像。
状面背面罗列了诉状的注意事项,刑事状和民事状都分为普通注意事项和特别注意事项两部分。普通注意事项是对所有刑事诉状的要求,包括适用范围、必载事项等,规定了每张刑事诉状收费三角,民事状纸收费六角,并明令状纸定价包括状面与状内用纸,按定价出售,不得擅行加价。特别注意事项则依据状纸不同的适用对象制订。以最常见的起诉而论,刑事状规定,因刑事案件起诉或反诉或再审之诉而具状者,除依照普通注意事项填写外,并应分别记明左列各款情形: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及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若为所不知可不填);告诉自诉告发或申请声明之事实及理由;关于本案之证人或证物;其他应声叙之事实。民事状规定,民事案件起诉或反诉或追加诉讼或为再审之诉而具状者,除依照普通注意事项填写外,并应分别记明左列各款情形: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及其原因、应受裁判事项之声明及陈述、供证明或释明所用之证据方法、其他应声叙之事实。
状纸内文为黑色印刷,首页为原被告情况表格,当事人应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其后为两页竖纹空白供当事人填写状词,后附人证物证栏,且当事人可加附其他相关说明于后。
整体而言,状纸风格明显迎合国民党当局所推动的司法党化的时代背景。若没有“司法状纸”四个字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国民党某个刊物的封面。但不可否认的是,采取这种统一化的状纸,尤其是其对写作诉状的详细说明,在当时法律知识尚不普及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便利民众和一定的普法功能。
即使是这样设计,大量的司法诉状仍由类似古时状师一类专门人士撰写,基层社会的读书人本就不多,这类人很难有现代的(即使是民国的)法律思维,其诉状大多保留着旧式风格,如状词以“呈某某事”开头,以“仁天俯赐商准予以讯追依法究办,不胜感德之至,谨状”之类结尾。而且即便状词内容未按写作说明填写,承审员县长仍常批示:“情词闪烁、文字欠通,似此呈状本应驳斥另呈,惟念该氏被盗情迫,姑予准理传讯核夺”。从而使诉讼继续顺利进行下去。
看来,要没有这统一的状纸格式,倒是真不容易区分民国县级兼理司法衙门中的司法起诉状和已被其革命的帝制县衙的状纸有什么明显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