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记者张世斌 通讯员靳彦丽 今年7月1日起,河北省再次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月最低工资增长了70元,达到750元,增幅10.3%,4档平均增幅为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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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次调整仍设4个档次,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石家庄市执行月750元、小时7.3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这已是该省今年第二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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