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本报记者 陈松
7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准确理解《规定》精神,记者采访了负责起草《规定》的省纪委、监察厅相关负责人。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定》的出台和施行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和减少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违纪违法行为,推动恢复重建工作又好又快开展的治本之策。
解读一
具有很强针对性
效能问责对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效能问责范围
灾后恢复重建涉及范围很广,为使效能问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十项27种情形将被问责。如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在过渡性安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在调查评估、鉴定、统计等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在制定、实施规划中,违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时间限制或法定技术规范,或出现重大遗漏、失误的行为,等等。
效能问责方式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诫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些责任追究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关于实施问责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和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
解读二
涵盖灾后重建主要工作
突出灾后恢复重建
《规定》参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制定实施规划、组织实施等4个阶段,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政令畅通、群众工作、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等5个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加上第十项的概括性规定,基本涵盖了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工作。
突出行政效能建设
《规定》针对效能建设,围绕效率、效益、效果3个方面,明确了问责的具体情形。一是突出“效率”。强调工作速度,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不能因为一个人、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工作进度跟不上,影响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整体进度。二是突出“效益”。强调工作质量,要求按质量完成任务。三是突出“效果”。工作效果尤其是社会效果,要得到群众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