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与一家小型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约定,我在这家企业工作两年,每月工资及各项补助共5000元,如果我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付该企业违约金2万元。
由于我不久前结了婚,我的妻子与我不在一个城市工作,我就打算辞职去妻子所在的城市工作。
我向该企业提出辞职后,该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告诉我,不反对我辞职,但我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违约金2万元。我则认为自己并没有给该企业带来特别的损失,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应该给付该企业违约金2万元吗?
读者:薛庆
薛庆: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签订的,适用该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诉法律规定,除了在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你们既不是在培训服务期也不是在竞业限制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该企业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