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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工会法人资格对加强工会工作有重要意义

  刘继臣

  最近,全国总工会修订下发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认真研究工会法人资格,对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人的产生与工会法人的类属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需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作为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基础;(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出现及法人制度的确立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发展初期,落后的自然经济决定了商品生产与交换只能在自然人之间进行。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商品交换的频繁进行以及资金的聚集,开始出现了这样或那样一些由商品生产者或交换者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体,国家有必要赋予这些组织体以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以便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以一个独立的“人格体”的姿态诉诸法律,请求保护,这些组织体就是法人的雏型。早在古罗马时代,法人这个事实就已存在,如古罗马法律承认国库和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订立各种契约等。在我国封建时代,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但当时这些近似法人的组织体在经济活动中都未曾起重要作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肯定了这些组织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法律上的人格。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最早也是最系统的法律规定。

  由于各国立法差别和法学界见解的不同,对法人的分类也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法人按不同的标准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盈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在我国,法人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分类的,如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活动性质的不同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以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当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赋予工会以法人资格,并把工会视为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工会的目的、任务既不同于经济组织,也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明显区别,因此,工会法人较之其他各类法人具有自己的特点。

  二、工会法人的性质特点

  发达国家有关工会的立法大都经历过绝对禁止、相对禁止、承认与限制和国家统制四个时期。在前两个时期,国家否认或基本否认工会作为一个组织体存在的这样一个事实。十九世纪末与二十世纪初,西方各国虽然开始承认工会存在的合法性,但法学家仍然否认工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而是把工会的法律性质称为民法上的合伙。所谓民法上的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互约出资,通过共同劳动和合伙经营,以获得事业上的利益,合伙的根本目的在于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很明显,民法上的合伙与建立工会组织的宗旨、任务是背道而驰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民法上合伙人相互之间要负连带责任,把工会的法律性质视为民法上的合伙,其实质是要工会对个别会员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这就为轻而易举地把工会送上法庭提供了论据。

  现代各国工会立法,大都确认工会组织是法人,没有人再把工会视为民法上的合伙。然而,法人的构成条件虽然相同,但各类法人的目的、任务、活动方式、权利范围却存在很大差别。

  首先,工会与其它社团法人不同。工会是职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并为满足自身利益而与资本相抗衡的手段之一,它与以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活动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有明显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具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多重职责,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如某些体育、文艺、科技、学术协会等,则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上述职责与权利。

  第二,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是指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经营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它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通过与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与工会法人签订集体合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达到组织劳动,降低成本,扩大积累、创造财富的目的。工会法人则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神圣职责。工会法人主要是通过参与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利益。

  过去,由于我国工会法人制度不健全,使一些人在基层工会法人与其它法人的关系上产生了一些误解。如有人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一个企业内怎么能同时出现两个法人?”“有的单位不是法人,为什么该单位的工会组织是法人?”提出这种疑问的同志,主要是没有分清我国各类法人的性质和职能。法人是相对自然人来说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相对于某一组织和单位而言的。

  第三,工会法人与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同,事业法人是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从事经济活动以外的业务活动的各类组织,如以实现国家文教、卫生、科技等职能为目的的各类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职能兼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双重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法人形式。工会法人虽然也有实现国家某些职能的目的,且兼有公益法人的某些职能,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工会主席的职责

  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相同,指工会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从工会成立时开始,其范围取决于工会的宗旨和法定职责。工会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相同,是指工会法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但其实现的条件不同,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在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开始的,也就是工会法人资格一经取得,既享有权利能力,也具备行为能力。工会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相一致,即工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的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工会机关实现。工会机关有单一机关和集体机关之分,单一机关是指工会主席或其主持工作的副主席;集体机关是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会法人机关实现其行为能力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工会法人机关直接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时工会法人机关是工会法人的合法的当然代表人,它与工会法人组织是一个统一的民事权利主体,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工会法人对其机关与其它民事主体所为的一切合法行为,如签订集体合同、协议,联合发布文件等,承担全部责任。

  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是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工会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工会法人能否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工会主席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工会主席必须做到:第一,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第二,不得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其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第三,严格遵守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法人资格登记有利于依法保护工会财产

  张智君

  日前,全总下发了新修订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简称办法),对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这是促进工会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好这个办法,对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依法收缴管理好工会经费和保护好工会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认识当前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现状

  工会法和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76号,为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全总制定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有力地推动、规范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截至2007年底,全国1508376个基层工会中,有473011个基层工会登记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占基层工会的31.36%。

  从总体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比例偏低,不到基层工会的1/3,而且各地情况差别较大,有的地区登记率已达到89.46%,有的还不到10%。

  造成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比例偏低的客观原因是,除了近年来工会组建力度加大,基层工会数迅速增加以外,还有认识问题、制度问题及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等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缺乏登记主动性。按过去的登记办法,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靠主动提出申请,但很多基层工会认为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无用”,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有什么用?还有一些基层工会的负责人认为,工会所在单位不是法人,工会组织自然不能申请取得法人资格。

  二是设定自有资金门槛较高,限制了一些基层工会。原登记办法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各地普遍认为没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和自有资金,工会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便于操作,设定了具体的最低自有资金标准。因各地情况不同,标准也不一样,自有资金最低标准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有的设定门槛较高,把一些会员人数、财产和经费较少的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挡在了门外。

  三是登记收费、年检,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工会积极性。原登记办法允许“收取登记发证等工本费用,用于证书、表格的印制”。从调查看,各地的工本费标准从30元~200元不等。一些基层工会对收取工本费不理解,认为上级工会应当为基层工会服务,基层工会已上缴会费,领取法人资格证书不应当再收费,费用应由发证工会承担。但一些地方工会没有这笔预算或预算不足,通过适当收取工本费来弥补经费缺口。既然办和不办一个样,有的基层工会特别是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为减少支出,索性就不申请办理。此外,一些地方实行工会法人定期审验制度,有的一年一检,有的两年一检,基层工会感到“麻烦”,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不参加年检,一定程度上造成基层工会法人数量时有减少。

  四是人力、经费紧张,制约登记工作。进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量很大,如进行年检,工作量会更大,需要专人负责。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一般由省级、地市级总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但受人员、经费等限制,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只能尽力而为,检查督促指导也难以跟上。此外,许多地方工会确实面临经费紧张、设备短缺等实际困难。这些都制约着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

  二、充分认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基层工会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对维护基层工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会经费的收缴和管理,依法保护好工会的资产,推动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经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关系基层工会的活力。当前,基层工会经费收缴难、使用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推行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征,要求基层工会必须建立银行账户,建立银行账户需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只有取得法人资格证书才能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些基层工会因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账户,工会经费不独立,不能自主使用经费,直接影响了工会的活力。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财产的保护。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运用《物权法》保护好工会财产,应当确立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联系职工、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工会资产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在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好工会的资产,是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据统计,2005~2007年,基层以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中,侵犯工会财产的案件分别为461件、412件、723件。当前应最大限度地使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都能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确立民事主体地位,为切实加强工会资产保护与管理奠定法律基础。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作用的发挥。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确立了基层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强基层工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意义重大。

  三、努力提高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比例

  新修订的登记办法,对原登记办法中的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影响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制度性障碍。第一,明确申请法人资格登记是基层工会的责任。过去,法人资格登记靠基层工会自觉申请,地方工会只是被动审核登记发证。实践证明,仅靠基层工会自觉是不够的,需要明确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是基层工会的责任。新办法规定,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第二,扩大登记范围。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不仅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包括近年来成立的基层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形式。总之,凡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层工会都应办理法人资格登记。第三,县级总工会也可以成为法人审查登记机关。为方便基层工会申请登记,新办法规定,“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第四,工本费由审查登记机关承担。为体现地方工会服务基层工会的宗旨,新办法明确规定:“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根据全总通知的要求,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设施,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工会法律、组织建设、财务和经审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法人资格登记。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

  最大限度提高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比例

  ——全总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张伟杰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已经进行了10年,但从总体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比例仍然偏低。为尽快提高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比例,最近,全国总工会下发了新修订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围绕基层工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全总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请问什么是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答: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是指基层工会向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法人资格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工会法人资格条件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向该工会组织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对证书进行变更、审查、注销等工作。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记者:为什么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需要登记?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法人资格一经建立即取得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则需要经一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5月16日司法解释(法复19976号)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该司法解释对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记者: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有哪些重要现实意义?

  答: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从法律上可以确立基层的民事主体地位,凭法人资格证可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从而可以在银行开立账户。基层工会进行法人资格登记的重要现实意义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增强工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基层工会的规范化建设。二是能够确立基层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三是可以在银行建立工会独立账户,有效保护工会资产,有利于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依法兴办工会劳动福利事业。

  记者:影响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影响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认识问题,一些基层工会认为“登记无用”,有没有法人资格无所谓。一些地方工会则认为“登记靠自觉”,不能强求,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二是一些地方工会宣传、检查、督促工作力度不够。三是有的地方登记收费或实行年检,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工会的登记意愿。

  记者:新办法的最大变化是什么?

  答:新登记办法的最大变化有二:一是明确了各级工会在进行法人资格登记中的责任。二是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成为审查登记机关。

  记者:新办法在登记范围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新办法在登记范围方面有所扩大。近年来,随着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工会组建力度加大,基层工会出现新的组织形式。除过去明确的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各级工会委员会需要登记外,这次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这里的“基层工会”,不仅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包括近年来成立的基层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形式。总之,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层工会都应办理法人资格登记。

  记者: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悖论:没有经费,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就不能建立银行账户,没有银行账户又得不到经费。新办法怎样破解这一问题?

  答:的确是这样。为破解这一问题,现在对经费表述为:“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意思是:即使基层工会现在没有经费,但只要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就可以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记者: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会能够取得法人资格吗?

  答:现实中,一些基层工会确实有这样的疑问:工会所在单位还不是法人,工会怎么能取得法人资格呢?其实,这还是把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混淆了。工会社团法人与建立工会的单位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法律上不能互相替代。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影响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所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企业、事业、机关等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记者: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需要一些工本费,关于工本费有新的规定吗?

  答: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需要一些工本费,过去办法中规定可以收工本费,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有的地方政府允许收费,有的地方政府不允许收费。当前,我国正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工会为基层工会服务是应尽的责任,为此,第十六条规定:“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记者:全总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答:全总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设施,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工会法律、组织建设、财务和经审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法人资格登记。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

  记者: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答:全总通知要求,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其他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也要登记,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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