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信用卡取钱被判刑
以诈骗罪论处获刑一年半 为本市法院采用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快报讯 (记者吴彬 通讯员刘虹)日前,一外地男子孙某看到别人的信用卡插在取款机内,不禁见财起意,他输入钱数,取出了18000元。
今年20岁的孙某是河南人,案发前在本市河东区某小区做保安。今年3月24日,孙某到农行河东支行一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信用卡,且处于取款状态,卡中还有数万元余额。孙某以为自己撞上了“大运”,先后在6分钟内分9次从自动取款机里提取了18000元现金,随后他将信用卡拔出并逃离了现场。很快,本以为占了大便宜的孙某就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目前,涉案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据了解,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7日公布了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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