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7月15日电 陈水扁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发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遭拒绝返还,经陈水扁数度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昨天裁定驳回抗告。“高院”同意地方法院见解,认为“国务费”案卷证并非“国家机密”,且陈水扁当初将“国务费”案的卷证核定为“国家机密”的过程于法有不合之处。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去年十月间裁定拒绝返还“国务机要费”案卷证,同时裁定相关卷证并非机密,陈水扁后来数度向“高院”及“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陈水扁引“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认为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国家机密”特权应受绝对保障及尊重,法院无权审核。相关单据卷证既然用于秘密“外交”,就必须保密,纵然已经有多人经手、阅览、影印,但“总统”仍可决定保密,以免继续损害“国家安全”及利益。
陈水扁认为,检察官当时在侦查中,以他作为被告进行查证,违反“总统”刑事豁免特权,所做的扣押动作,也未经“总统”事先同意或核准,违反“总统国家机密特权”,更有司法人员泄漏部分内容,因此法院应该返还。
陈水扁向法院申请返还“国务机要费”案扣押物,台北地院去年十月初裁定拒绝返还,陈水扁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去年十月底撤销原裁定,发回地院更裁。陈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撤销原裁定,发回“高院”更裁。 (来源:人民网-台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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