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31日电 陈水扁申请发还“国务机要费”卷证案,虽“高等法院”作出撤销原一审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不过,陈水扁与委任律师已再抗告“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意旨,“高院”特别合议庭就应该要直接裁定,不应再发回一审更裁。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高院”是于今年一月十六日作出更裁裁定,认为一审未先了解申请人陈水扁的说明有无理由,也未审酌该卷证是否确已“妨害国家之利益”,就将一审驳回裁定撤销,因而发回更裁。
“高院”未自行裁定主要出于涉及案件事实,须开庭调查,若自行裁定等同替一审认定有无犯罪事实;“高院”更裁定指出,法院并非要核定卷证是否已属机密,而是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条文,了解相关卷证有无涉及妨害“国家利益”。
“国务机要费”案被告律师李胜琛表示,大法官对于“总统刑事豁免权”、“机密特权”,作出“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指明在相关法律尚未制定前,是交由“高院”、“高分院”等资深庭长,与法官组成五人特别合议庭处置,可见仅有“高院”才有相关认定权限,因此“高院”应自行裁定,并非发回一审。 (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