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记者白瀛)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的行为。
通知说,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违规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插播非法医疗、药品广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通知重申: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各级广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广告监播系统的技术手段,将对电视广告的监播前端扩展到有线电视分前端,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
2003年起,广电总局加大了广告播放管理力度,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有所好转。但各种违规问题不时出现。通知指出,近期一些网民反映某县级电视媒体在转播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违规插播游动字幕广告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应,损害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通知要求各级管理部门于20日前将本单位的广告播放投诉电话再次向社会公布,受理民众投诉,欢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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