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7月15日电(记者刘丹杨金志)震惊全国的致4死30余人伤的“11·24”浦东加油站爆炸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庭审。经过两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分别以重大事故罪判处责任人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至3年零6个月。
2007年11月24日7时50分,随着一声巨响,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一处正在施工的中石油公司加油站发生爆炸。2名现场施工人员当场死亡,距离爆炸中心不远的2名行人也被炸飞的混凝土块击中头部死亡,另有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加油站附近的泰祥商务酒店、农工商超市等建筑物的玻璃破碎,整个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800余万元。
经查,组织施工方为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该公司由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与东方能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喜公司”)挂靠在太平洋公司之下。
2007年10月12日浦三路加油站开始停业检修,太平洋公司和威喜公司人员进入施工。
威喜公司是由江苏人胡国芝兄弟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胡国芝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管道安装(除压力)、通信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该公司未取得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7年9月,身为太平洋公司总经理的田长武,在明知威喜公司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允许威喜公司挂靠,并以太平洋燃气公司名义承接具有压力管道改造更新内容的加油站改造工程。
事发当天,来加油站工作仅半个月的胡建军在没有办理电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正在进行气密性实验的液化气压力管道进行焊接,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8年5月29日,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法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