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报评论员郭振纲
在许多项目中,投资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这种“关系”是建筑方拿到工程的重要砝码,它也成为监理方处境尴尬的一个重要原因。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普遍感受的是“没权”,难以以公正、独立的角色,维护公共利益
据《人民日报》7月13日报道,作为建筑安全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建设监理在一些地方往往形同虚设,不少监理人员“不能、不敢、不愿”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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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和杜绝公共建筑安全事故,我国在20多年前就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应该进行工程监理。但建设监理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一直存在,有些地方和有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的建设单位不重视、不配合监理工作,有的监理人员素质不高,不少监理企业缺乏足够的监理工程师,还有一些监理人员故意违规等。
这与建设监理外在制度环境有关。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甚至停工。但在现实操作中,监理人员不仅对投资方不重视安全投入缺乏监督手段,而且对建筑方赶进度、减成本的做法也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在许多项目中,投资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这种“关系”是建筑方拿到工程的重要砝码,它也成为监理方处境尴尬的一个重要原因。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普遍感受是“没权”,难以以公正、独立的角色,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规定,如果监理发现质量问题要求停工,而投资方拒绝,则监理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不过,在竞争激烈、项目难得的建筑行业,靠这一条提升监理约束力几乎是妄谈。实际操作中,多是监理单位妥协。
按照监理企业资质要求,监理企业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但在现实中,多数是一些监理员进行现场监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建设监理的责任分担并不明确,也缺乏具体的规范。
建设监理在法律法规、制度创新、监理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建设监理作用的发挥,一些工程质量事故已经证明,不重视建筑工程质量,不建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机制,今天的痛苦也许就是明天的教训。
防范和杜绝诸如“豆腐渣”工程之类的不合格建筑,应该成为所有建设领域恪守的规范。6月8日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要让建设监理人员尽职履责,必须有效破解监理市场存在的监理人员“不能、不敢、不愿”尽职履责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创造一个让监理人员能够真正成为工程建设质量卫士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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