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中学生小健(化名)跟同学们到百泉山风景区春游时,被瀑布结下的残冰坠落砸伤。他以景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未尽管理、保护义务为由将百泉仙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第四十一中学一起告上法院索赔。
去年4月9日,四十一中学组织小健等700余名学生到百泉仙子公司经营的百泉山风景区郊游。中午,学生们在景区“飞云瀑”景点午餐。“飞云瀑”下面有一处水潭,由于是初春,水潭和瀑布还结着冰,但瀑布的冰已经开始融化。老师告诫学生不要到水潭的冰面上,但小健和几名同学还是越过水潭周围阻隔的石块进入冰面上拍照。这时,水潭上方一块巨型冰块坠落,将下面的小健砸伤。
事发后,同学、老师和景区工作人员将小健送到医院救治,小健被诊断为尿道断裂、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小健称,他因这次事故不仅复读一年耽误了学业,还可能致残影响今后的生活。
小健称,事发地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管理者北京百泉仙子旅游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春游的学校对未成年的学生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等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百泉仙子公司称小健是在躲避残冰时自己摔倒受伤的,景区已对事发景点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学校也认为老师已经对学生们进行了劝阻,尽到了春游期间的管理义务。不过双方都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事发时瀑布所结的冰已有部分坠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公司应当设立警示标识、安装防护装置等措施避免游人发生危险。由于该公司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小健受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而四十一中学组织春游活动,应当承担学生的监管义务。春游的陪同教师应当能够注意到“飞云瀑”景点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只是对学生进行了口头劝阻,并未有效阻拦,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对于小健的责任,法院认为他抱着侥幸心理进行冒险活动,具有一定的过失。但事故并非由他的过失直接导致。法院判决北京百泉仙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小健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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