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客费先生与同事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一景点拍照留念时,费先生脚踏该景点内的石凳、石桌,因石桌台面晃动,从石桌上摔下导致右腿骨折。事后,费先生将景区经营方及旅行社告上法院。日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经营方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费先生获赔3万余元。
2007年3月7日,费先生与其同事一行10人参加了由上海协和旅行社组织的赴浙江诸暨、绍兴旅游。当地的浙风旅行社作为地接方全程陪同。3月18日上午,浙风旅行社安排费先生等人到柯岩风景区经营的鉴湖景区游览。在一景点,费先生为了拍照留念,一只脚站在石凳上,另一只脚踩在石桌上,因石桌台面晃动,致费先生摔倒。随后,费先生由柯岩风景区的工作人员送往绍兴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回到上海后,费先生又在家人的陪同下,先后到几家大医院就诊,前前后后花费数万元。费先生认为,自己骨折是因旅行社在陪导过程中未尽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而柯岩风景区在景点的设置上也存在安全隐患和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于是,费先生将上海协和旅行社、浙风旅行社、柯岩风景区经营方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诉讼中,费先生向法庭申请要求作伤残等级鉴定。经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上海协和旅行社称,旅行社与费先生等人签订赴浙江绍兴等地旅游协议,费先生在柯岩鉴湖景区内从石桌上摔倒致伤是事实,但旅行社已履行了合同的各项义务。费先生受伤是由于景区未设警示标志和费先生对石桌、石凳使用判断有误所致,旅行社不存在任何违约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费先生之诉请。
浙风旅行社辩称,事发当日,费先生明知是石桌而擅自上去,因重心不稳而摔倒致伤,过错责任在费先生。旅行社按照规定,每一位游客上车后,即告知注意安全等事项,所以旅行社不存在未尽安全告知义务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费先生之诉请。
柯岩风景区则辩称,在景区内,石桌、石凳的设置符合一般人正常使用的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景区无法预见游客攀爬或站在石桌、石凳上,也不可能在石桌、石凳边设置警示标志,故请求法院驳回费先生之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费先生等人与上海协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上海协和旅行社将该旅游业务委托被告浙风旅行社负责接待、导游。柯岩风景区作为景区的经营方,对景点的设备设置应考虑游客的心理、好奇等因素,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柯岩风景区未在该处设置警示标志,且该石桌台面的晃动,存有安全隐患,故可认定柯岩风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费先生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石凳、石桌如何使用和对站在石凳、石桌上拍照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故可认定费先生存有主要过错,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协和旅行社与被告浙风旅行社虽属委托、受托关系,但对原告而言是合同的相对方,理应依法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故可认定上海协和旅行社、浙风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