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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孕产妇信息库被泄露 专家建议立法保护隐私


  自发现有孕产妇信息批量被泄露之后,深圳市有关部门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小组正全力以赴追查“泄密光盘”事件。记者今天了解到,该案件的调查工作尚正在进行中,不日将有结果。

  在今年春节前后,社会上出现了不法分子将预产期在今年3月至8月、共计4万多条的孕产妇信息制成“泄密光盘”销售,每条信息0.3元,一张光盘一口价销售竟达1.2万元。

  经有关部门证实:深圳全市的孕产妇信息库已发生泄露。

  而更令人咋舌的是这些信息为每月“滚动更新”泄露,累计泄露的孕产妇个人信息达10万余例。

孕产妇个人信息包括了孕妇的姓名、出生日期(婴儿)、户口性质(流动、暂住、常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就诊医院及预产期等。

  自孕产妇信息泄露之后,在深圳设有产科的70余家大小医院,登记的多数孕产妇时常受到了广告推销电话或短信骚扰,内容涉及月子保姆、婴儿奶粉、百日摄影、胎毛毛笔、产妇健身等等,倍受孕产妇及其家属烦不胜烦。

  据了解,孕产妇信息库的建立是非常严格的事情。孕产妇在深圳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卡”的流程,要求孕产妇挂号、测血压、孕检后,必须填写《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随后才能进行化验、辅助检查及日后的复查等。《孕期建册流程图》最后注明,这些产检资料将“录入电脑”,并纳入深圳全市孕产妇信息库,供其他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共享。

  作为主管部门的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信访接待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孕产妇信息库在医疗系统电脑网络共享,主要目的是为方便孕产妇———如孕产妇遇到紧急情况,凭《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及卡号,到就近任何“共享医院”都可“延续就诊”,而不用“新诊”,或必须到最初登记医院就诊。

  孕产妇“泄密光盘”的“全”,及不法分子能保证每月提供滚动信息的“新”,很容易使人排除靠在各个医院蹲点、逐个搜集孕产妇信息然后整合的可能。深圳孕产妇信息被批量泄露,令人最先怀疑的就是两有权限掌握孕产妇信息库的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和深圳市人口计生局。

  “哪天出生的都清楚,肯定是在医院登记后泄露的!”被电话推销骚扰过的孕产妇多数认为,个人资料被泄露和她们到医院生产登记时填写的《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有关。因为此手册几乎囊括了她们所有孕产信息,是“必填”才能在医院建卡的,并且手册资料被医院录入到电脑后要进入深圳全市孕产妇信息库内共享。

  对此,深圳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给予了证实:深圳妇幼系统确实建立了全市孕产妇信息库。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作为主管部门,可以看到孕产妇信息库的完整资料,而各区妇幼保健院能看到辖区的孕产妇信息。自2006年开始,市、区各妇幼保健院开始将每月滚动的孕产妇信息,提供给各对应级别的计生部门,以配合其计生工作。由此,对于深圳全市孕产妇信息被批量滚动泄露,市卫生局认为,除非妇幼系统监守自盗,否则就应看看问题是不是出在计生部门。

  “计生部门也不可能泄密!”深圳市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陈先生如此表示。陈先生证实: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市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必须提供孕产妇登记资料和婴儿出生信息给各区人口计生局,以便计生部门开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但为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孕产妇信息,人口计生部门一直在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迄今为止也未发现且未接到过投诉类似孕产妇信息泄露事件。

  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在接到相关部门报案后,正在进行搜集证据及调查等工作,并承诺将会积极跟进此案。

  近日,在深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媒体情况通报会上,相关人员透露,深圳市已决定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泄密光盘”事件。

  记者今天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该案件的调查工作尚正在进行中。至于是谁泄露了孕产妇的信息?孕产妇信息又怎么会批量被泄露?这将很快有结果。

  孕产妇信息批量被泄露事件在深圳市已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记者在采访中,有法律专家认为,病人的个人信息是绝对的隐私,泄露这些信息将对病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而泄露孕妇的信息同样是非常严重的事件。从法律意义上说,未经许可,泄露个人资料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造成损害的,泄露者要负相应的责任。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但是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将个人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不过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其将对保护个人信息起到重要的作用。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平学认为,尽管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和法规,但深圳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特色,先出台全市孕产妇信息库等隐私管理的法规。目前受到伤害和骚扰的市民,只能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等到警方报案,而如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不仅立案有据,有关涉事人员将受到民事、刑事等“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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