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某地工商部门提出,ATM机与银行外设立的自助银行,同属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法律要求应办理营业执照。今天记者获悉,北京市工商局7月8日已就此问题向申请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单独设立的自助银行服务设施不存在登记注册的问题,而本市的ATM机均没有注册登记。
两地工商做法迥异 6月18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本市各商业银行ATM自助银行营业机构的营业执照办理情况以及ATM自助银行营业机构是否可以豁免办理营业执照等内容。
7月15日,董律师收到北京市工商局7月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为:“北京市工商登记数据库中不存在各商业银行办理ATM自助银行营业机构的登记数据。”
信息公开告知书还答复,“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以外单独设置的自助银行服务设施,不属于商业银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因此不存在登记注册的问题。”
与北京市工商局的观点不同的是,此前浙江嘉兴市桐乡工商部门提出:我国各中资商业银行提供的ATM机与行外自助银行,同属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明文规定,即“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应给ATM机上营业执照。
ATM机是否属于分支机构 在北京,许多银行都在商场、写字楼等地设置了无人值守的ATM自助银行营业机构,这些机构并不属于其商业银行登记注册的法人住所范围内的营业场所。而依照北京市工商局的答复表明,各商业银行的ATM自助银行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董律师认为,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自助银行设施等。因此,自助银行设施属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他还认为,仅仅具有取款功能的ATM机,同路边的IC卡电话亭、邮筒一样,具有公共便利服务设施性质,可以不办营业执照,而同时具有存取款功能的ATM机则带有营业性质,应该办理营业执照。同理,街头单独设立的自动售货机也应办理营业执照。目前本市的连锁超市、加盟商店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有关金融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离行式ATM机和自助银行是否属于金融分支机构并无明确的界定,自助银行设施属于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的金融服务设施,是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由分支机构管理。作为分支机构,需要有营业场所、营业人员、机构负责人等,而ATM机本来就是无人值守的。
许霆案定罪存在疑问 这场争议还引发出另一个法律问题。众多网友提出,如果银行ATM仅视为银行服务设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那么此前广州“许霆案”定罪为“盗窃金融机构”的依据存在疑问。(记者王蔷)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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