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蔷)民警在上班时身染重病,东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不予认定为工伤。民警的父亲谢明远为此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认定书。今天东城法院开庭宣判了这起行政案件,以行政诉讼主体非谢飞本人为由,驳回了谢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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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他的家人向记者介绍,2007年1月17日,谢飞在地坛上岗值勤时,脑部因受到来源不明的病毒入侵感染,持续高烧不止。至同月23日下午,谢飞被发现昏倒在单身宿舍内,经999急救中心送往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治疗,至今已逾1年以上。经医学诊断,谢飞构成病毒性脑炎、症状性癫痫。日前,谢飞仍处于半昏迷状态,无法表达其意识。迄今,其家人已经花费了100多万元医药费,由于不属于工伤,所以需要自费负担30%的费用。
2008年1月3日,谢飞的父亲谢明远向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月27日,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谢明远送达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书。谢明远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5月27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东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谢明远认为,东城劳动保障局适用认定事实与法律错误,遂将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张家成对记者说,谢飞是在编的民警,享有北京市地方财政工资以及其他人事待遇。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不适用于机关公务员。但被告东城劳动保障局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以《工伤保险条例》为准据,认定谢飞不构成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他介绍,按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该法公布之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前下发的“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已不应再成为被告行政执法的权利依据。
据悉,目前企业劳动者发生工伤或疑似工伤时,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程序取得工伤方面的保障待遇。但机关公务员等非企业劳动者由于没有工伤认定的程序规范,以至于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工伤保障。“工伤保障不到位,公职人员流血又流泪”一直在困扰着基层公职人员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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