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康劲)“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7月11日,针对《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这项新规,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解释说:此举就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部门通过集资建房,让少数并不困难的人群再享受“福利房”,导致腐败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早在2006年8月,建设部等部委就联合明令各党政机关禁止开展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然而,最近一段时间,有部分地区和城市暗地撤销了不准集资建房的“禁令”。甘肃省的此举,不仅意味着当地执行国家“禁令”不动摇,而且也进一步表明了保障性住房制度“济贫”不“济富”的决心。
记者注意到,“两个实施办法”中,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生活困难家庭能够家家有房住,成为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甘肃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后,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规定:低收入住房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