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为什么要制定《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日前公布了《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市政府作出这一决定,目的是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安全举办。
我市作为北京奥运会协办城市,承担了十余场奥运会足球比赛任务。在奥运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就是为了从根源上防止发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不安全飞行,为奥运会创造和谐的空中环境。
2、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市政府《通告》,以下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禁止飞行: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12种。
3、禁止低慢小飞行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时间是: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9月25日止。
4、违反《通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施放气球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或在规定的禁区内施放气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结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科学试验、文化体育等航空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触犯其他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对违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禁飞规定,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