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1日),记者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高院对一起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蔡文国和李春平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1月30日,被告人蔡文国注册成立赤峰蚁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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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蔡文国、李春平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做虚假广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与养殖户签订蚂蚁养殖合同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并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养殖户的合法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蔡文国、李春平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蔡文国、李春平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文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的1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除对被告人徐亚杰原审认定的转移赃物及收益罪变更为转移、收购赃物罪之外,对原审判决的其他部分均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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