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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专电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今天下午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收费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苑广睿在专访中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的是少数的一部分信息。
以下为实录。

  网友dudiao我想请问一下,《条例》的实施是否有专门的法律依据?由于政府有其自由裁量权,未得到公开信息的公民是否拥有行政复议或诉讼权维护权利?收费的具体标准以及监督、保密等措施是否已经规范完善?又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苑广睿

  我认为这要看什么样的信息,有的依申请可以公开。《条例》政府信息有三种,一个是主动公开的,一个是依申请公开的,还有是涉及保密的问题,各国都是如此,都是有保密的部分,所以要看是什么样的信息,政府会主动、及时地提供相关的信息让大家都知道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但是中间有些信息,特别是比较详细的一些信息可能是特殊人群才需要了解的,这方面是通过公民申请我们来提供的,这方面《条例》当中第二十七条有专门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可以收费,这是有法律根据的;另外还有一种信息是保密的,各国法律上都有规定,涉及到国家利益等方面保密信息。

  我还想强调一下,这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间实际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不公开的是例外的,不公开的是少数的一部分信息。这位网友对《条例》有研究,对我们的工作也很关注。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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