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的实践与经验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与实际,是新时期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制度构成要素。
然而,强调与肯定某一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就绝对完美无缺。相反,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矛盾运动中,不会也不应停留在一个落点或水平线上。同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完善与发展。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与限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运行实践中,目前都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优越性,与实现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改革促完善,以发展求创新,是进一步扩大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乃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
以改革促完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即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针对我国现行司法机关内部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配置不合理、运作不通畅等现象,在缜密计划、确立重点和难点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出台改革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运行工作机制,使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对独立、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同时司法机关还要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诉讼难和执行难等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有效防范司法腐败的滋生,以进一步彰显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以创新求发展,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研究与创新,进一步整合国家司法资源,科学划分司法权力配置。以往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涉及法律制度的空白领域,甚至发生了一些从未遇到过的“制度安排”难题,这就需要我们必须以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实践精神,实事求是,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创新当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要努力实现与时俱进,确保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以改革促完善和以创新求发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它所展现的是一种自信、自省、自强和对外开放的新思维与新拓展,而不是自我否定。近年来,我们逐渐加大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力度,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得以强化,法律监督机制日益健全;改革完善了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新进展。特别是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有效缓解了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些重要的改革与创新成果,无疑给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注入了全新的活力。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不能指望一蹴而就。我们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创新,一方面既要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消除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另一方面,还要着力推进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