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为讨要三金告西安交大 历时2年争回退休权
起因
23年只是个临时工
结果:2006年杨某向交大提出办理退休时遭拒,并被解除劳动关系
维权
杨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果:仲裁获胜,交大不服裁决,将杨某起诉到碑林区法院
一审
2008年1月4日,区法院支持了杨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结果:交大后勤公司再次上诉至西安中院
二审
杨某调整诉讼请求,要求自2006年6月起每月发给其退休金
结果:判交大后勤公司自2006年6月起发给杨某退休金
■声音
“此案的获胜,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的‘临时工’养老社会统筹等问题的解决,有着很重要的参考意义,对全国高校企业改制过程中类似遗留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交大临时女工胜诉,是我国法制进步的体现。对众多情况与之相似的劳动者,有重大启示意义。”
——— 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律师杨军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 为讨要“三金”,在西安交大工作了23年的杨某,进行了一场耗时两年的诉讼。昨日,此案尘埃落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杨某自2006年6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女工告交大一波三折
今年58岁的杨某,曾长期在西安交大做临时工,23年来她一直从事保洁和公寓楼管员的工作,由于工作表现优秀,还被评为“交大之星”并受到表彰。但单位一直没有给她办理“三金”等社会保险,2006年杨某向交大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时遭到拒绝,并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杨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胜,之后交大不服裁决,将杨某起诉到碑林区法院,2008年1月4日,碑林法院一审判决再次支持了她全部的诉讼请求: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杨某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工资990元及经济补偿金247.5元;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0780元;判决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为杨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没想短暂的喜悦后,杨某又以被上诉人的身份,在今年3月18日,与交大后勤再次坐在西安中院的法庭内,庭审发言时,杨某泪流满面,她为自己所受的不公待遇而伤心不已。
法院认定与交大劳动关系
昨日,杨某说,在二审期间,她和其代理人赵彦松向法院提出调整诉讼请求的书面说明。要求将原请求的由交大后勤公司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从2006年6月起每月发给其退休金;因自己已过退休年龄,所以不再要求办理失业保险。经向医保部门了解,同意医疗保险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与交大后勤公司协商解决;因原诉求中的退休金与经济补偿金相矛盾,放弃了原审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中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之间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杨某作为劳动者自1983年起在交大工作,直至2001年交大后勤公司成立,将其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交大后勤公司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维持劳动关系至2006年5月。期间,杨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交大与其后勤公司均未给杨某办理退休手续,交大是交大后勤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
因交大后勤公司未给杨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经向社保部门咨询,交大后勤公司未集体参保,杨某也已过退休年龄,客观上已无为其补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能,杨某的问题只能由原渠道解决。因此,交大后勤公司理应承担按月给杨某发放退休金的责任。
“‘临时工’已不复存在”
中院在杨某的终审判决中写道:根据劳动部门有关批复,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杨某理应享有与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其他退休职工平等退休待遇的权利。
中院据此终审判决: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杨某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工资990元及经济补偿金247.5元;交大后勤公司按照每月600元的75%计算,自2006年6月起发给杨某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基数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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