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门口锣鼓喧天、鞭炮齐鸣,40多名蒋家寨村民代表给该院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一位村民代表紧紧握住王共副检察长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们,我们上访了4年的案件,你们仅用了4个月就解决了,真是人民检察为人民。
”
2002年1月,蒋家寨村委会及4个村民小组在分配发放公益设施补偿款和征地款时,对29户48名嫁城姑娘的子女,却按照其他村民的60%发放,每人少于其他村民3880元,此事引起48名村民的不满,2002年6月他们将蒋家寨村委会及一、二、三、四村民小组诉至雁塔法院。雁塔法院对这29户村民待遇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蒋家寨村委会多年来执行其村规民约及分配方案作出对嫁城姑娘子女分配60%份额征地款的决定,是其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嫁城姑娘子女诉请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因不属于实体内容而不予处理,故驳回嫁城姑娘子女的请求。宣判后,嫁城姑娘的子女不服,随即上诉于西安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雁塔法院重审后认为:嫁城姑娘的子女户口在蒋家寨村,系蒋家寨村合法村民,村民小组依据蒋家寨村委会的有关规定,扣发嫁城姑娘的子女部分土地补偿款,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系侵权行为,故关于嫁城姑娘的子女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蒋家寨村委会应当督促蒋家寨村民小组依法履行义务。并依法作出29份判决,判决村民小组承担给付土地补偿款的义务,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共同上诉于西安市中院,市中院最终作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嫁城姑娘的子女向雁塔法院申请执行,雁塔法院以村民小组不积极履行债务为由,将村民小组的组长司法拘留,但却因村民小组无经济收益,而解除对小组长的拘留。村民反映,该案如果不执行村委会将无法执行。但是法院已经两审终审,且生效判决没有认定村委会的责任,法院没有依据执行村委会。于是,29户村民组织起来到雁塔区人大、区信访办、西安市人大、市妇联、市政法委、市中院,直至到省政法委、省高院、省妇联等部门上访,但问题终未解决。
2006年8月,29户上访村民中一名叫陈龙的村民来到雁塔区检察院民行科,反映了这一情况,民行科对陈龙村民待遇案件进行调查。检察院认为,陈龙系蒋家寨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本案被告为蒋家寨村委会和蒋家寨村四组,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二被告扣发陈龙部分土地补偿款违反了国家法律及禁止性规定,系错误的行为。但判决未判蒋家寨村委会应承担何种责任,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责任未予明确,建议西安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很快得到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支持,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裁定将陈龙的村民待遇案发回西安市中院再审。西安市中院再审认为,蒋家寨村委会与蒋家寨第四村民小组应共同承担给付陈龙土地补偿款的义务,原案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判决后,村委会很快履行了给付义务。
此案一经改判,陆续又有村民反映情况。目前在西安市、雁塔区两级检察院的努力下,西安市中院积极进行调解,其他嫁城姑娘的子女待遇纠纷问题近日有望得到全部解决。(李燕萍史茂琴)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