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 题:把信访工作做好才能免于问责
记者杨进欣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直接责任者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理念落到了实处。今后,对待群众信访问题有关部门如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乃至开除。
《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原则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实施,是对我国信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一环。通过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部门的责任,有利于预防和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全力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和光荣传统。由于缺乏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一些信访部门和基层政府不作为,很多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导致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性上访不断发生,甚至再激化、引发新的矛盾。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且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严重受损。
信访工作难做,是各地政府尤其是信访机构的普遍感受。难做并不代表不能做。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否及时解决,关键在于政府是否真正重视群众利益,有关领导对群众信访工作是真用心还是假用心。只要广大干部自觉地把“为党分忧”和“为民解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信访工作和反映的问题认真负责,不敷衍塞责、不推诿扯皮,就能一定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