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李某到银行办理1000元的异地跨行汇款业务,银行收取了10元手续费,可是没有提供发票。李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银行补开发票并赔礼道歉。7月24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客户回单就是发票?
6月11日下午1时许,王某及其助理李某来到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园湖支行大坂二区分理处。
李某索要发票,工作人员指着回单很肯定地说:“看到没有,那个就是发票。”李某拿起从汇款单上撕下来的小纸片问:“是这张吗?”工作人员点头确认:“对,就是那张。我们一直都是用这种收据,你可以拿回去报账的。”李某再三坚持要求出具发票,但遭到了拒绝。
那么,银行收取客户手续费,到底有没有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呢?其实,当天上午11时,在中国工商银行星湖分理处,李某汇款1000元至招商银行北京分理处,银行按照异地跨行汇款按1%的比率收了10元手续费。最初缴纳手续费时,工作人员递给李某的凭证里,也没有相应的发票。
但在李某的追问下,一位女工作人员为其打印了一张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金融业税务发票。
将银行推上法庭
王某介绍说,他平时在办理汇款手续时,发现各大银行收取汇款手续费后,普遍不主动提供发票。为此他专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银行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有关发票的管理规定,也影响了银行的服务质量。
今年6月16日,李某一纸诉状递到青秀区人民法院,向银行“挑刺”,要求银行补开发票并登门赔礼道歉。
李某诉称,建行收取他10元的转账手续费后,只是给他打印了一张客户回单,该凭证没有税务专用章,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合法发票。他多次向银行索要发票,但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开具。银行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和广西有关发票的规定。
对于李某的起诉,银行方的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已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出示了凭证,至于该凭证是否属于专业发票,应该由税务机关管理和认定,而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对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的行政责任虽然是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但是,消费者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有权要求出具发票,这是银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李某可以单独要求银行补充履行合同的附加义务。
是炒作还是合法维权?
随后,银行方的代理律师指出,李某是恶意诉讼,是在炒作王某以及王某的公司。因为,当天到银行转账时,李某和王某一起到银行办理了汇款,汇款人是李某,收款人是王某,可见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他们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汇款,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及的消费者。
李某的代理律师反驳说,法律没有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不能同时到银行办理业务,对方所称的恶意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李某是依法维权。
银行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银行给李某的客户回单是符合规定的凭证。
李某的代理律师继续反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专业发票应由地方相关部门自行管理,自治区税务机关也在2001年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该规范明确要求银行涉税业务必须使用盖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章的专业发票,不能以其他凭证取代。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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