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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后是否还要偿还按揭房贷 68070部队高荣近日给本报发来信函说: 汶川大地震前,我家亲戚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垮塌。请问: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垮塌,尚未还清贷款的,是否还应当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
本报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答复如下 :按揭是英美法系不动产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
商品房按揭是从香港传入我国内地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目前已被买房人普遍接受。它包括楼花按揭与现楼按揭。现楼按揭即商品房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借款人一般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贷款人与借款人对此签订的协议,一般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对这种合同的一般理解是,不论抵押物是否灭失,借款人都应当按照这个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履行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对于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灭失,是否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交纳月供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这次汶川大地震,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已经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可见,对于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这次大地震中灭失,是否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交纳月供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了临时性的政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