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三水政府违法批地,国土厅两个月不回复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谢鹏
“我们终于告赢了,不容易啊!”佛山市三水区沙头村村民梁明宪昨天拿到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判决书后,高兴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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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多亩村地改作房产开发
1992年9月25日,当时的三水县政府下文决定“解散布心管理区沙头村”,将全村2000多亩土地悉数交给三水县(市)企业发展总公司搞房地产开发。据村民反映,三水县企业发展总公司除了向沙头村民支付了人均7000多元的安置补助费以及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没有向沙头村支付过一分钱的土地补偿费。
而根据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村民联名状告国土厅不作为
多年信访无果后,2006年6月19日,沙头村村民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长达32页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对三水区政府违法越权批地行为进行监察的申请”。
因两个月内没有得到省国土资源厅的回复,梁明宪等267名村民户代表遂将省国土资源厅及执法监察总队告上天河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省国土厅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省国土厅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责。2007年5月15日,该案在天河区开庭,在庭审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称村民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必须由国土资源厅直接办理、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省国土资源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处理结果60天函告原告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省国土厅负有法定的土地监察职责,有义务依法对本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并通过土地监察职权的行使,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予以维护。原告是依法对相关土地违法行为检举、控告,要求被告履行土地监察职责而非信访活动,对此被告不应将之按照信访事项予以处理。被告没有依照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原告的举报,而是错误地适用信访程序直接将案件转给投诉机关予以处理,显属不当。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梁明宪等267个原告“关于要求佛山市三水沙头村违法越权批地的行为及正在进行的违法开发行为进行土地监察的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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