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每件交纳10元,为劳动者维权诉讼降低诉讼门槛,减轻了负担,较好地支持了劳动者通过司法诉讼维护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些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
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胜诉率高,当事人因退费耗时费力,制度设计与现实差距较大。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部分胜诉或胜诉的原告退费就很成问题,承办法官经多次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当事人都不愿意到法院退10元或5元诉讼费,原因很简单,不仅仅是车费损失(区县一般返还主城的费用在50元左右),还需要至少半天以上时间。如果一直不退费,法官也无法结案。有的人提出,把当事人不愿意退费的10元或5元集中起来,用于捐献,但仅有当事人的口头表示不愿意领取,无书面授权,法院也不可能代替当事人予以处分。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收费过低,导致个别用人单位滥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损害劳动者权益。诉讼费过低,使诉讼费的惩罚功能缺失,一些用人单位用工时违法,诉讼时拖延,一审打了又打二审,通过诉讼推迟承担责任的时间。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成本低,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有增无减。目前,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退费难现状,有的基层法院缓收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待案件终结时由法院直接向败诉方收取。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宜继续作改革调整。调整思路为: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案件,保护劳动者利益做到最大限度,凡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鉴定等实支费除外);凡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或上诉案件,则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按每件1000元以上或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诉讼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郝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