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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立法剑指“性骚扰”(图)

  编者按:近段时间来,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性骚扰”又一次成为关注焦点。两年前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尽管明确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但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界定,使这一规定的实际适用难以具体把握。资料显示,本人遭受过性骚扰的年轻女性占被调查者的30%;大量案例表明,性骚扰多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之上,女性往往是弱者,被性骚扰后举证难已成为惩戒“性骚扰”不得不解决的难题。此次,河北、河南、重庆三地审议相关立法,目标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希望他们的做法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河南郑州曾开辟女士购票窗口以防止性骚扰(资料图片)

  河北

  解决“可操作性”难题

  本报记者 曹天健

  7月18日,河北石家庄市某单位女青年杨某在当天的新闻广播中得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已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她最关心的是:这部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界定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

  几个月来,时不时被已是有妇之夫的上司在办公室里拍肩头、发送“荤段子”短信挑逗的她特别注意到:草案提出,遇到这些“骚扰性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诸如给女性发黄色短信等等行为今后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应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对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而河北省这部草案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河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位参与草案起草的人士告诉记者。

  “问题确实很严重”

  性骚扰这个词语伴随一起起性骚扰实例不断增加着人们的使用频率,公交车上、办公室里、写字楼内甚至电梯中,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肆虐的空间。据河北省各级妇联权益部门对近年来所接到的性骚扰投诉进行粗略统计和分析,工作场所是性骚扰的“高发部位”,而上下级之间是性骚扰的“重点环节”。

  河北保定某公司女职工郑某容貌秀丽,品行端正,初到单位上班时很受部门男主管胡某“关照”,可时间不长胡某向她提出性要求。遭郑某拒绝后,胡某多次以淫言秽语骚扰,并到处散播流言。尚未成家的郑某难以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投河自尽,虽被人及时施救却从此精神抑郁,一病不起。郑某及其家人向所在单位反映,单位听信胡某之言,竟以郑某多次旷工和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向当地妇联寻求支持,在妇联的干预下,用人单位恢复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大量的案例表明,性骚扰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之上。以上这起发生在3年前的性骚扰典型案例表明,性骚扰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由于当时对于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还不能依法受到惩处。”河北省妇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界定性骚扰引广泛关注

  资料显示:针对年轻女性有关性骚扰的调查表明,本人遭受过性骚扰的年轻女性占被调查者的30%。而在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的被骚扰者表示,遇到骚扰时一般都是采用尽量躲避的方法,只有不到10%的女性会斥责对方,这反过来助长了骚扰者的行为。草案依据法律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将性骚扰予以明确界定,使得这样一个办法具有可操作性。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绍辉表示,草案进一步明确界定性骚扰,有利于充分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他同时提出,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控告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在性骚扰案件中,女性往往是弱者,被性骚扰后举证很难,而实施性骚扰一方与被骚扰方往往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需要在举证上下功夫。

  记者采访中也有人提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实际上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在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的同时,也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同样是今后在相关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本报石家庄7月28日电

  河南

  取证问题是立法关键

  本报记者 邓红阳

  “我这个人性格开朗,爱开玩笑。今后,在女同事面前说话要注意了!讲个荤段子、发个黄色短信,弄不好就落个"性骚扰"的名声。”7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企业工作的陈先生一脸严肃地对记者说。

  让陈先生对“性骚扰”的说法这么重视,是因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发布的一则消息。

  7月2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于7月28日至31日,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等条例进行审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故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

  此消息通过当地媒体公布后,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部分女性在对此叫好的同时,对“可操作性”表示疑虑。

  大讲荤段子让女性很尴尬

  “说实话,我对有些男性的放肆非常反感。他们不分场合,甚至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着女性大讲荤段子。如果不是碍于面子,我真想与他们理论一下。如果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界定,这些人就不敢这样放肆了。”在郑州市一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李女士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对“性骚扰”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性骚扰”如何界定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位。

  市民担心“性骚扰”认定难题

  “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在施行中会不会遭遇难题?比如说,怎么举证?向哪些机关投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位女法官提出,性骚扰的举证是个问题,如果没有人看到或者没人作证,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诉讼增加了难度。

  “有关机关具体是指哪些?”这位女法官还认为“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收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的规定不够具体。“另外,性骚扰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赔偿,但我国目前对精神赔偿的赔付标准最高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

  “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性骚扰?”市民陈先生对性骚扰具体包括哪些行为提出疑问,“哪些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范畴?我认为,规定还是越具体越好。”

  立法要界定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上世纪70年代被赋名,而我国在1999年才出现这个词,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说,“如果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来作为褒扬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那么则是一个误解。对"性骚扰"的具体规定,要从界定什么是"性骚扰"入手,而不仅仅是规定"性骚扰"的具体形式。”

  杨红朝认为,就“性骚扰”而言,更多情形下,需要的是当事人的“自我保护”。一个不希望被“性骚扰”的女性,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侵扰,要么必须注意收集一切有利于自己“被骚扰”的证据,从而能够通过胜诉来保护自己,要么必须学会在分析和判断的前提下尽量让自己远离可能受到“性骚扰”的场合,而这应当比诉讼更能够保护自己。

  本报郑州7月28日电

  重庆 女性不反感不构成性骚扰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7月25日分组审议了《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与媒体和市民“会引起热议”的猜想完全迥异,参加审议的委员几乎都对修订草案中提及的性骚扰“不感兴趣”。50余位常委会委员中,只有个别人提及了性骚扰,没有过多阐释、质疑,更没有引起其他委员的讨论,甚至争执。

  面对如此冷淡的场面,起草本次修订草案的负责人之一、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材讯显得很平静:“这应该属于正常情况,我们在草案中仅仅是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其他并没有提及。估计委员们对我们的草案没有大的异议吧。”不过,他透露,作为列席人员,他随时准备答复参加审议的委员的提问,也作了充分准备,遗憾的是没有人提出。

  在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从未作过修订。此条例已不太适应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落实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特对“性骚扰”进行了描述性定义。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重庆为什么会对“性骚扰”作出如此定义?据江材讯介绍,“是借鉴了四川、江西、吉林、上海等14个省市地方性法规对性骚扰的规定”。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构成主要定义为两个因素:违背妇女意愿;带有性内容和与性有关的语言和行为等形式。因为上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作了规定,修订草案没有对构成性骚扰如何查处进行再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有业内人士对修订草案“性骚扰”的定义提出质疑,认为还有必要修改。有网友就直接提出,如果骚扰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还算不算性骚扰呢?另外,女性对男性实施所谓的性骚扰在法律上算不算性骚扰?

  对此,江材讯称,如果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修订草案中就定义为不构成性骚扰。他举例说,倘若4个男性和一个女性在一起吃饭,如果该女士对某男士的黄色话语不表示反感,其他男士又不提出抗议的,就不构成法律上的性骚扰。但是,只要该女士表示反感,而其他男士愿意为她作证,则必定构成性骚扰。

  对于女性骚扰男性是否构成性骚扰的问题,江材讯称,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暂没有提及。“毕竟是草案,刚进入法规一审阶段,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部门将会在二审和三审中考虑到。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

  修订草案最终将会对“性骚扰”如何定义,二审和三审中会有何改变?本报将继续关注。

  秦力文 杨露勇

  本报重庆7月28日电

  性骚扰立法应有的放矢

  我说立法

  苏旭静

  “性骚扰”成为焦点,有好这口的男性关心,“讲荤段子”、给女性发“黄色短信”会不会成为立法的惩戒对象。他们认为,这样的立法让生活少了很多乐趣。俗语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似乎就有这方面的隐喻。然而,“性”毕竟是一个带有禁忌色彩的领域,有些人从中寻找乐趣———或许同时享受着冲破禁忌的乐趣,而对于另外一些害羞或者保守的人来说,无异于一种道德上的挑战,如此说来,这些乐趣未必是普遍的,可能给另外一些人造成伤害。

  更为现实的是,由于女性在体力、生理上相对处于劣势,她们在生活与工作中受到“性骚扰”的几率就大大增加,媒体不断曝出的领导对下属、导演对演员的骚扰就是明证,以至于“潜规则”或者“谁被谁潜”成了“性骚扰”的代名词。类似情况的存在,对于女性权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2006年正式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性骚扰”写了进去,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等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但这些规定如何落实却是个大问题。重庆、河南、河北等地可谓有的放矢,力图界定何谓“性骚扰”,从可操作性入手来解决这一难题。

  但笔者发现,真正能对女性成功实施性骚扰的典型方面却没有受到典型关注。正式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家麦金侬有针对性地指出,“性骚扰”是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及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做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1980年,美国用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的概念加以确定,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反歧视法案中把性骚扰作为一种性别歧视,明令禁止。由此可以看出,“性骚扰”这一概念本身首先是与女性的就业平等相关的。在笔者看来,就业中的性骚扰才是最为关键也最需要解决的。找份工作不容易,如果真的碰到好色的上司,多数女性恐怕不是简单地拒绝或者收集证据诉讼能了结的。它面临的是关系“饭碗”的一系列问题。

  因此,笔者以为,“性骚扰”立法不宜打击面过广。它首先不在于防止“荤段子”而是在人员录用程序上实现平等之后,在日常的工作中实现平等。即解决的是女性进入原先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工作场所的过程中,如何避免男性运用权力和其他资源来对女性进行性方面侵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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