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表演的药发木偶。 |
制作药发木偶。 李永在摄 |
药发木偶事件曝“非遗”保护窘境
导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的传承人周尔禄,再也不敢轻易制作药发木偶了,起因是,不久前,因为“药发木偶”表演需要制作专用的黑火药,让他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惹上了一场刑事官司。
虽然最终法院判他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药发木偶所需的黑火药制造并未真正合法化,如何规范药发木偶制作工序仍是个待解的问题。
一方面,国家对于爆炸物品的管制非常严格,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周尔禄”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通过正规途径申请制造爆炸物品没有规定;另一方面,“泰顺药发木偶”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为缺少制度保障,面临着工艺后继无人、濒临消亡的尴尬。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 陶京津
浙江温州泰顺大安乡大洋村村口,锣鼓喧天,鞭炮齐鸣。从省人民大会堂抱奖而归的周尔禄,虽然沉浸在大家的赞誉声中,但心里却并不轻松。
64岁老人周尔禄,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泰顺药发木偶)”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是我国惟一能独立制作、表演药发木偶戏这一独门绝技的人。
“风头霉头两隔壁”。周尔禄没想到,因“药发木偶”表演需要制作专用的黑火药,让他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惹上了一场刑事官司。虽然法院判处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但这个特殊的刑事案件不免让人深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该何去何从?
自制黑火药给药发木偶惹麻烦
据考证,泰顺药发木偶是将烟花与木偶结合起来的一种传统戏曲形式,迄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往往在庙会、祭祀、民间节日等庆典活动时表演。艺人将戏曲、神话人物等木偶造型,混于烟花燃放之中,木偶在烟花带动下凌空飞舞,栩栩如生。
1990年,曾被国内文化专家断言已经“消亡”的药发木偶,在泰顺文化部门的挖掘下,重新面世。2006年5月,泰顺药发木偶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次年7月,18岁就跟随父亲学艺、从艺达40余年的周尔禄,被批准确定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今年6月14日,文化部确定周尔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泰顺药发木偶戏代表性传承人。
据介绍,从2005年至今,周尔禄一共制作了20多套药发木偶,曾用于当地重要场合燃放。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药发木偶从泰顺走向温州地区,在市区江心屿、温州乐园都进行了燃放,受到温州市民的喜欢。
然而这一切却因药发木偶的一道工序涉及到火药而嘎然而止。今年5月7日,泰顺县公安局三魁派出所扣押周尔禄自制的黑火药30.55公斤。5月29日,当这个制作、表演药发木偶的“明星”,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周尔禄满腹委屈,当地群众也感到十分不理解。
周尔禄向警方讲述了制作药发木偶的经过。原来,制作火药是药发木偶的一个必需步骤,平时都是在周家房前的石臼房里制作。黑火药的保管是个难题,每次表演前,周尔禄都将黑火药用一个大罐装起来,存放在一楼,由他和妻子守着,并且还养了一条狗帮忙看管,不让人靠近。
周尔禄说,他知道自制黑火药是非法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他就想放弃药发木偶表演。但是,作为这个“非遗”项目的惟一代表性传承人,他又怕这根线断在自己手里。
制作工序如何规范仍是难题
温州市文化局一位工作人员直言:“周尔禄制作黑火药只是文化传承活动的一个步骤,与私制火药应有本质的区别,应该属于规范管理范围,不应该属于打击对象。”
7月18日下午,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尔禄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周尔禄自制火药用于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同于一般的私制火药,主观故意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公诉人最后表示:“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建议法庭能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周尔禄。”7月19日,泰顺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
周尔禄虽然逃过了牢狱之灾,但药发木偶所需的黑火药制造并未真正合法化,如何规范药发木偶制作工序仍是个待解的问题。
记者从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黑火药属于危险爆破器材,我国对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等有严格的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对于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厂房、专用仓库、生产设备、工艺以及生产岗位人员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目前,在温州还没有个人申请生产黑火药的先例。
“我也想过,如何让制作黑火药走上正规化管理的路。”周尔禄说,就在去年,他向有关部门提出办理购买制造黑火药原料及相关审批手续一事,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结果。
据了解,药发木偶是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惟一的火药类“非遗”,属于“孤本”。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说,药发木偶赖以生存的空间,正在逐步缩小。经过这次波折,周尔禄表示,他再也不敢轻易制作药发木偶了。
“非遗”项目保护处“三无”状态
据了解,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就造成,一方面,国家对于爆炸物品的管制非常严格,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周尔禄”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通过正规途径申请制造爆炸物品没有规定;另一方面,“泰顺药发木偶”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为缺少制度保障,面临着工艺后继无人、濒临消亡的尴尬。
据悉,我国目前虽已基本形成一个文化保护体系,但就保护“非遗”方面还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法规,因为保护性法规的缺失,直接导致对“非遗”的保护处于无序、无规、无责的状态。
浙江律师黄献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周尔禄事件看,公安机关采取管制措施以及立案查处当事人都是正确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的判决也很得当,既从案件的实际出发,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但政府保护‘非遗’应该与法律同步结合,如药发木偶的表演需要黑火药这种严禁物品,就应该早日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申报,通过正常的渠道和途径来申办报批,这样才能既有利于对生产制作者进行管理监督,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又不耽误‘非遗’的保护。”黄献国认为,关键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把相关手续办好,也就不会出现法律与“非遗”保护的冲突了。
据了解,此事引起了泰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他们正在与文化部门研究如何解决保护“非遗”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并已经着手调研建立药发木偶生产基地的可行性,考虑以企业名义办理火药生产的审批手续,使药发木偶这惟一的火药类杂技得到传承和延续。
记者手记
法律与“非遗”保护两不误的观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保护“非遗”是一项迫切而重要的工作,但也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为代价。尽快制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保护“非遗”的办法才是正确和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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