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7月29日电 记者郭建珍通讯员宁风9年前,因一个小小的争执将同事打伤外逃,9年后,一方积极赔偿,一方大度宽容。对这起拟不起诉的案件,近日,山西省阳泉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审查会。参会各界人士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并高度评价检察机关对“阳光”处理此类案件的积极探索。
1999年6月30日,阳泉市建筑二公司的胡某到单位集体宿舍叫同事张某玩扑克牌,张某不愿意,胡与张发生争执,胡用室内一四角钢筋木凳打伤张头部,经鉴定为重伤。案发后,胡某及时送张某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医疗费用10000余元,在张某出院后又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但是,因双方民事赔偿部分无法达成协议,张某于当年11月24日报案,胡某外逃。直到今年3月,胡某将在逃9年间辛勤打工、省吃俭用攒下的7万元钱赔偿给张某,并于4月1日投案自首。胡某还同张某达成谅解协议,张某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审查会上,案件承办人向与会人士介绍了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参会的侦查机关代表、本案当事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受邀的区人大、区政法委的领导、人民监督员及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的法律专家均同意检察机关这一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推行人性执法理念的拟不起诉意见,同时发表了对此类公开审查会的看法和建议。
他们认为,此次审查会在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一是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接受外部监督的问题;二是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责。这对于检察机关在加强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同时,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深化检察公开,保证不起诉案件的质量,真正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统一,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