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世元:綦江虹桥案主犯狱中服刑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周起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人行彩虹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造成死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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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立功被判死缓
2008年7月31日,林世元的辩护人、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朱红刚向《法制周报》记者透露,林世元因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被依法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如今,林世元正在重庆市监狱服刑。同时,朱红刚律师告诉记者,他正准备为林世元进行申诉。
感叹“天国在向我召唤,生命之花即将枯萎,死亡与活着同在”的林世元,于1999年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万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
随后,因为对死刑的恐惧与及其强烈的求生欲望,林世元向律师求助,“你一定要救我的命! ”为了保命,他举报了时任县委书记的张开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林世元被法院认定构成重大立功,并因此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事实上,林世元所有的违法所得(含赃款)合计为13.590万元,是我国近年来受贿数额最低而被判处死刑的贪官之一。
惊世綦江案
1999年1月4日晚6时50分前后,重庆市綦江县城跨越綦河两岸、连接城东城西的人行彩虹桥垮塌,40人遇难,包括18名年轻武警战士。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彩虹桥突然垮塌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工程质量问题,二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调查结果表明,彩虹桥垮塌,40人殒命的惨剧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对彩虹桥的垮塌,3年前就有市民预言,“彩虹桥有一天可能垮。”而当地一位小学生在1998年11月23日的一篇《彩虹桥要垮》的练习作文中写道:“桥上的铁棒有裂缝,我看见了好几条,我觉得太危险了,好像马上会落下来,我飞快地跑下了大桥。”
但是直到事发后,当地官员还在采取封锁消息、堵塞言路的措施。1999年1月5日,分管纪检的县委副书记杨昌茂召开各部委负责人会议,明令各单位“管好自己的口”。1月6日晚上,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副书记林世元召开了县属各部、委、办、局负责人紧急会议,会后各单位在深夜10时左右又召开全体职工紧急会议,传达张、林“四不准”的指示:各单位所有职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参加围观,对闹事的死者家属,通过亲朋好友,做好疏导工作;不准议论彩虹桥之事;不准误传彩虹桥坍塌原因,现在报纸搞误导;不准谈这个人有问题,那个人有问题。会议还强调:彩虹桥坍塌,听候审查。有问题,该谁负责就谁负责。职工不听招呼者,要坚决处理,严重者,开除公职。
死刑再反思
此后,“綦江虹桥垮塌案”涉案的14名责任人陆续被判刑,其中林世元被判处死刑缓刑,张开科则被判处无期徒刑。朱红刚律师出示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11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林世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时过境迁,对于死刑尤其是贪利死刑的存废问题,却一再在中国的法学理论界乃至司法实践界被提起。2000年3月,著名刑法学者邱兴隆在讲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必新领衔,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废除走私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受贿罪名列其中。
但是,为林世元辩护的朱红刚律师感言,严重的贪污贿赂可以导致亡党亡国,而不是仅仅用所贪污受贿的金钱的数量可以衡量,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中国目前不宜废除贪官死刑。在朱红刚眼里,贪污贿赂犯多是受过良好教育,且有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被判死刑后,其求生欲望比其他普通刑事罪犯更强。如林世元在判处死刑后,求生是他心中最为强烈的欲望。为了保命,他举报了时任县委书记的张开科,后林世元因立功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虽然如此,朱红刚律师依然准备在不久后走上为林世元的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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