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马新)一名妇女的丈夫儿子相继因意外死亡后,因其本人没有劳动能力,一直由公公扶养。数年后,公公也因交通意外死亡,并由此得到了一笔赔偿金。未料,这笔钱竟引发了婆媳“争夺战”,二人为此对簿公堂。
今年54岁的杨某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属于二级智力残疾。1984年,杨某与本市东丽区农民赵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1987年,赵某因煤气中毒死亡,1996年杨某的儿子又不幸溺水身亡。杨某在诉状中称,由于她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所以自丈夫去世后,一直由公公扶养。不想,2006年12月,公公也因交通事故死亡,婆婆刘某随后领取了肇事方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但拒不给付杨某,也拒绝继续扶养杨某,杨某只得随妹妹生活。杨某认为,婆婆领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中有她的一部分,于是将婆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扶养费。针对杨某所提诉求,被告刘某表示,其丈夫与杨某不存在扶养关系,杨某的实际监护人也不是刘某,所以没有义务扶养杨某。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应当确认杨某并非刘某丈夫生前的被扶养人。另外,在交管部门的卷宗中,虽然有杨某的相关材料,但赔偿协议中并未涉及杨某,且赔偿数额中亦未明确是否存在杨某的份额。因此,杨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杨某并非刘某丈夫生前的法定被扶养人,但考虑到杨某的实际情况,结合杨某与刘某间存在的婆媳关系,加之杨某生活确实存在困难,可酌情给予杨某适当补偿。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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