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果得不到丈夫同意,妻子可以挂失然后代为支取丈夫的存款吗?8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银行2001年因违规向储户马战涛(化名)的妻子(两人于2006年离婚)支付存款,被判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
2000年4月7日,马战涛在某银行中牟支行城关分理处存款6万元,存期12个月,并设定了密码。2001年1月12日,马战涛的妻子蒋丽(化名)持马战涛及蒋丽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挂失了马战涛6万元存款,2001年1月20日蒋丽提供了该存单的账号、密码,将钱取出。该笔存款到期后,马战涛持存单到被告处要求支取该笔存款及利息,银行称此款已被其妻蒋丽挂失取走,马战涛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判令银行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行在法庭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自马战涛妻子蒋丽于2001年1月持双方身份证挂失存单并支取款项收回其夫妻共同财产之日起,至其双方2006年离婚时长达6年之久,在这6年里,其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受到损害,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对该存单项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使用。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依照储户亲自挂失原则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者支取存款手续。银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夫妻关系也不例外。银行应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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