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熊丙奇
“高考移民”是个永远的痛:年年有人为此铤而走险,岁岁有人因此命运多舛。据媒体报道,由于青海省文科高考状元被当地考试管理中心查明是“高考移民”,今年被取消了其在青海的高考录取资格,没被清华大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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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高考移民”,被认为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采取了“学籍、户籍”双证制度,要求报名高考的学生,必须同时有当地的户籍与学籍,缺一不得报考,同时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取得了不错的治理效果。可是,对“ 高考移民”的治理,却同时面临以下困惑。
其一,与教育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其二,与正常的人力资源流动相冲突。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流动是十分正常的社会与经济现象,为鼓励人才流动,一些地区推出了人才居住证政策,以打破传统户籍管理制度形成的人才流动壁垒,打击“高考移民”所推出的学籍与户籍双证制度,使一些拥有居住证的“流动人才”的子女面临“求学有路,升学无门”的困境。
其三,与教育的本质相冲突。教育的本质是让受教育者拥有改变生活的能力与素质,让人类社会更美好。眼下治理“ 高考移民”,采取取消考生当年录取资格的做法,等于剥夺了考生的受教育权,这些考生要在国内上大学,必须等到明年继续参加高考,而这对他们整个人生都会产生影响。今年内蒙古取消录取资格的考生达到3000多人,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这些考生的未来命运如何,十分令人担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高考移民”学生,大多是由父母操办“高考移民”,他们只是被动地按家长操办去学习、考试的。
化解以上冲突,笔者认为,仅仅靠监督式治理手段远远不够,还必须把“高考移民”纳入法治轨道,依据教育法,并结合人力资源流动的现实,从保障每个考生的受教育权出发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必须确定治理“高考移民”的法制原则。“高考移民”的起因,是我国教育发展严重不均衡。具体表现为教育质量不均衡与教育机会不均衡。由于教育质量不均衡,一名在教育质量较高的地区成绩位居中下等的学生,到教育质量较低的地区,成绩可能一下子突进到中上等,换句话说,在教育质量较高的地区只能考专科的学生,到教育质量较差的地区,甚至可能考上一本。由于教育机会不均衡,一名在总体录取率较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匮乏、教育竞争十分激烈的地区,只能考上二本学校的考生,到总体录取率较高、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可能会考上一个一本学校,甚至被名牌大学录取。按照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教育质量以及教育机会不均衡问题,而不是依据教育质量与教育机会不均衡的现实,对公民在何处求学、何处报名作出规定与限制,这种对不公平现状的“治理”,无法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或者说,每个被打击者,都是不公平现象的受害者。为此,必须改革当前的教育资源配置模式,包括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教育质量薄弱地区提高教育质量,以及调整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办法,缩小教育机会的差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落实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创造条件。
其次,针对当前“高考移民”的现实,结合人才流动的需要,建立以学籍为主的教育管理模式(按学籍进行教育资源配置与学生求学、升学管理),辅以户籍与居住证,给流动人才的子女平等的求学与升学机会,做到教育政策与人才政策的一致性。目前,根据居住证政策,流动人才的子女可以在当地求学,但是,根据高考报名政策,却无法做到学籍、户籍同时具备。这也被认为是教育政策与人才政策之间的矛盾。
再次,从“高考移民”的根源以及教育的本质出发,在目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实中,谨慎对待“高考移民”的报名资格与录取资格问题。教育机构在高考报名时,在严格审查基础上给予考生能否报名的回复,如不允许报名,考生还有回原籍报名高考的机会,并不影响其正常升学,而在允许其报名高考并获得成绩之后,再查证、取消其录取资格,则堵死其升学的途径。对于已经参加高考获得成绩的“移民”学生,其实可以采取宽严相济的变通方式,比如调整“移出”、“移入”省市的招生计划,单独对他们划线(按照当地的升学率)单独录取,或者惩罚性减分录取等等。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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