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这是一起由情敌互殴上升成了犯罪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情敌就赔偿达成协议并相互达成了谅解。
被告人李某曾与王月恋爱交往。后王月与被告人苏某恋爱交往。
李某多次打电话找王月和好,均被王月拒绝。2007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打电话找王月要与王月和好,苏某接过电话叫李某不要再找王月,两人因而发生矛盾。当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邀集另一被告人梅某去报复正在网吧内的苏某,梅某随身携带一把刀。两人来到网吧后,李某走进网吧即对苏某头部打了一拳,苏某质问李某为什么打他,李某指责苏某接他打给王月的电话,并又打苏某一拳,苏某还手,两人对打,由于网吧老板制止,李某喊苏某到网吧外面,双方又来到网吧外厮打。在打斗过程中,梅某持随身携带的西瓜刀将苏某砍伤。苏某在网吧附近一大排档拿一把菜刀将李某砍伤。
经鉴定,苏某伤情已构成轻伤,李某伤情已构成重伤。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4月2日到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苏某致人重伤,梅某、李某共同致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各被告人分别所具备的累犯、自首等情节,法院对苏某、梅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陈勇陈涓/江淮晨报)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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