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苏州8月7日电今天,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福康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许福康原系该区房产管理局局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苏州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区书法家协会理事长。
在担任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下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阮某等五人贿赂的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8503元,美元2000元。其中,2007年5月,被告人许福康与销售方阮某约定以3050元、总价人民币341173元的价格向其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将其转手。后经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商品房于2007年5月的市场销售价为457396元,获差价1162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福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行贿人阮某系开发商,与被告人许福康在业务上存在行政管理的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许某商品房,是希望其在审批预售许可证上给予照顾,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遂作出前述判决。
王刚 刘福龙
法官点评
以交易形式受贿的“出罪条件”:事先设定和针对不特定人 近年来,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受贿手段更加新颖和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其中,国家对价格的改革和放开,“以购代贿”的界限变得模糊,加上相应法律制定的缺位,这种现象一度愈演愈烈,败坏了官场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了打击这种不正之风,“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视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但是,同时规定,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是属于市场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将“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作为“出罪条件”。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销售方为了避免楼价均价超过物价局核定价格而被罚款,事先设定10套房以极低价格内部销售,不对外公开销售,符合事先设定的条件;而设定的时候并没有针对特定的人,符合不针对特定人的条件。
但辩护人却忽视了《意见》对于“最低优惠价格”的规定具有的特征:价格的事先设定性,是由公司管理层事先集体商量设定,而非针对个别人员临时设定;价格的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凡是愿意支付相应对价者均可以参与房屋买卖,同时极少远低于成本价;价格设定存在合法的原因,如因降价促销、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等,而非逃避行政处罚的不合法原因;不以请托利益为前提,而本案中销售者与被告人之间存在行政管理的关系,被告人虽然没有明示承诺为谋利益,但是,默示或者不拒绝均视为承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以交易形式受贿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