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对于调动广大职工以及企业经营者积极性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工会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一个法律手段。当前各级工会和有关部门要从四个方面主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基层工会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协商谈判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地方工会要及时介入,督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对拒不协商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三要突出重点,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重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当前,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少数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要三方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服务。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当前,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相关信息数据,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