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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 > 四川地震消息

详解:地震遇难农村居民 承包地咋处理

  农村居民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死亡,他们的承包地如何处理呢?省农业厅日前出台的意见规定,除非承包方整体外迁或消亡,其原有的承包地就不得调整或收回。

  意见规定,承包方因地震灾害消亡或者按照政策外迁,其承包地依法由发包方收回。
其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依法应当由承包方所得的收益,消亡户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外迁户由原承包方自行处理。承包方部分家庭成员因灾死亡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者收回其承包地;因地震灾害严重毁损确需调整承包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意见明确,如果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灾整建制消亡,土地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灾需要合并,合并后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原各组分别拥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如发包方建制发生改变,由新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履行;承包方消亡但有继承人的可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没有继承人的原合同终止。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意见规定,原土地流转合同已经生效的,应当继续履行至期满。原出让方和受让方均消亡的,土地流转合同终止;出让方消亡而受让方愿继续受让经营的,由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代出让方履行至流转期满,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消亡,其法定继承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也应履行至期满。当事人因灾无力或者没有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意见明确,搭建临时安置房占用的农户承包地,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临时安置房拆除后,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复耕并交还原承包方继续承包。修建永久性安置住房时,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以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适当集中,以便于耕种和节省耕地。承包方因灾造成劳动力不足或者外出务工无力经营,地方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组织代耕、互助合作和土地流转等方式,合理利用耕地,防止撂荒。 (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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