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城市扩改建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城市道路你挖我铺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我省将立法规定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将修订《海南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来规范城市各种管网建设和管理,即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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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项管线铺设过程中,由于各项管线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有异和投资时间不同等原因,各单位仍然我行我素;鼓励建立地下共同管线通道,要求有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一次性建成统一管线通道(包括地沟和地面管架),再向各管线的产权单位收取管线通道使用费。由于建设共同管线通道投资费用较高,目前执行效果都不是很理想。
如今,海口、三亚、琼海等市县经济建设飞跃发展很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需求越来越高,地下管线铺设必将扩大铺设种类和铺设规模。若再无序地开挖道路,重复建设将造成巨大的浪费,又影响城市景观。为此,改革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及管理体制已经迫在眉睫,省政府决定让我省相关部门组成《海南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等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专家组,专门对城镇各种管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及措施,形成成果报告。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在这基础上修订《海南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来规范城市各种管网建设和管理,达到提高建设水平,节约投资成本,增强城市功能的目的。通过立法来明确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禁止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等等;明确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分段开挖,提倡夜间施工,泥土应及时清运;路面修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明确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作者: 韦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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