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完成农村住房重建
家庭最高补助26000元
都江堰市出台《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3年完成都江堰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日前,都江堰市出台《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即日起至明年年底,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都江堰农户可获补助!明确都江堰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对象及其补助标准,农户可选择原址重建、统规自建、统规统建、自愿搬迁异地安置、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等多种方式,3年完成全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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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住房
灾毁房屋当地农户可获补助
依照《意见》,恢复重建的农户可获补助,在受灾农户拆除灾毁房屋排除危险后,由市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以“一折通”服务系统逐户发放,并建档备案。其中,自愿申请集中居住的非灾毁住房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与重建,无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
据悉,此次重建的对象为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为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以下简称灾毁房屋),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如果农户对房屋评估结论有异议,可自行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补助家庭指完整家庭户,一个完整家庭涉及多个户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其中,家庭人口按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和两劳人员的均计入该户家庭人口数。
3年完成
家庭最高补助26000元
《意见》明确,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一般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16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2000元;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困难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20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6000元。其中,一般农户为除农村低保户外的其他农户,困难农户为2008年5月11日前民政部门已确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低保户。
按照要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农村原址重建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统规自建的项目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5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项目2008年底开工率达到40%,2009年上半年全部开工,2010年全部建成入住。
特别提醒
在住房重建中,都江堰市农户可选择原址重建、统规自建、统规统建、自愿搬迁异地安置、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等多种方式,且每种方式的补助扶持都不同。
方式1:原址重建
建筑面积控制在已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2-3倍。按要求,原址重建必须保证原宅基地点位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安全隐患;且原宅基地点位不影响该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意见》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重建面积将按照人均30平方米重新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原有面积核定,但每户增加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方式2:统规自建
集中自建点,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设置一个中心村或一个聚居点,山区乡镇因地制宜设立中心村或聚居点。灾毁住房农户与非灾毁住房农户均可自愿申请选择在中心村或聚居点集中自建;每户宅基地面积按30平方米/人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人配置。农户选择统规自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方式3:统规统建
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和小区规划配套内容及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建设。实施统规统建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灾毁住房农户登记领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给予的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等额交纳为建房费,原有房屋不予补偿,非灾毁户参照征地拆迁标准予以补偿,原址宅基地在入住新住房前由户主负责实施还耕。征地政策预安置后,今后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自然增加的人口,按土地征收时的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地震前已签订协议实施征地的灾毁房屋,继续实施补偿。
方式4:自愿搬迁异地安置
申请异地安置的,震前原农房宅基地已依法拥有的灾毁农户;在城镇或其他地方已拥有住房或其直系亲属拥有住房并同意接纳、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灾毁住房农户,按人均3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并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和社保、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
方式5:社会资金开发重建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等条件。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灾毁农村房屋原地自建中,与灾毁农房户合作建房的,可按相关规定分割农村房屋产权或办理房屋共有产权,免收所有办证费用。也就是说,成都市民也可到都江堰与灾毁农房户合作建房,并按相关规定获得房屋产权。同时,实施农村统规自建和统规统建,比如2009年12月31日前,城镇规划区以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引进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等。此外,参与农村灾毁住房重建的,政府将给予测量费、设计费、白蚁防治费补贴等。
本报记者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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