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哑女勒死情敌案”昨开庭审理
两位聋哑老师被请来做翻译
模拟案发现场现蹊跷
不规范的手语难准确读懂
昨日上午,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凶杀案,说它特殊是因为被告是一名聋哑人。
命案嫌疑人是名聋哑人
今年的4月5日,余姚朗霞街道朗霞村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年轻的女子被杀害在路边一废弃的小屋中。经过现场勘查,警方发现凶手手段残忍:不仅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头,最终还用绳子勒死了被害人,而且在行凶过程中,凶手还用塑料袋套住了被害人的头。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锁定一名嫌疑人,该嫌疑人是名女子,姓高,是一名聋哑人,与被害人在同一个厂里工作。
警方之所以锁定高某是嫌疑人,除了在案发现场发现一枚高某的血指纹外,还因为高某与被害人之间本身就有瓜葛。高某的老公与被害人有暧昧关系,被害人生前已经有了6个月的身孕,而鉴定结果,被害人肚子里的孩子就是高某老公的。
很快,高某就被余姚警方抓获,警方随后请来余姚一聋哑学校老师做翻译,给高某做了笔录。在笔录中,高某承认被害人就是她杀的。
手语沟通不畅,案情蹊跷
由于高某自己承认杀人,案件很快就进入司法程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但由于高某家人没给高某聘请律师,于是司法机关指定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的陈金林律师,作为高某的代理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接受案件后,陈律师按例到看守所询问高某情况,这次陈律师特意从宁波的聋哑学校里找了一位老师。这次交流后,陈律师发现高某前后的交代存在很大差异。
律师辩称被告高某是无辜的
警方在办案时,高某交代说是她独自一人尾随被害人到达了小屋,然后杀死了被害人。而这次,高某交代说,她看见被害人与两名男子一起离开的,她是在小屋附近遇见了被害人,而且她并没有杀害被害人。
前后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呢,聋哑学校老师分析说,是因为高某并没有上过正规聋哑学校,手语表达很不正规,这就致使聋哑老师也无法肯定地了解高某要表达的意思,哪些是高某看见的,哪些是高某所做的,有些也只能靠推测,这样一来,也就可能造成翻译时的混淆,把高某看到的,误当作了高某所做的。
由于觉得案件中存在疑点,陈律师分析后认为,高某可能是无辜的,于是准备给高某做无罪辩护。
控辩双方各自聘来聋哑老师
昨日上午9:30,余姚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由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主控方是宁波市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的陈律师则坐在被告辩护席。在开庭时,控辩双方都各自从不同的聋哑学校请来了聋哑老师,作为翻译。
检察院认为,高某因其丈夫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预谋报复,于2008年4月5日18时许下班后,尾随被害人至村废弃的小屋内,用砖头砸头、绳子勒颈等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后逃离现场。控方提供了高某丈夫的口供,证明高某曾和被害人有过冲突,有作案动机。而且当天下午,两人离开厂里前,高某还主动帮被害人分担了一些工作,这一行为对于有冲突的两人来说,很是异常。最后检方还提供了手印鉴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控方认为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充分、确凿。
辩护的陈律师则认为,高某丈夫的口供不可信,因为高某丈夫本身与被害人有暧昧关系,可能存在偏颇。而且高某的丈夫在庭审之际,突然同孩子一起消失,无法找到本人,法院也联系不上,所以口供不能采信。另外辩方还提出,控方指证高某曾用砖头砸过被害人的头,可砖头并没有找到,而且在勒死被害人的绳索上,也找不到高某的指纹及皮屑等残留物。至于血指纹,也只能证明高某曾到过案发小屋,并不能证明高某作案,因此,辩方认为被告人高某无罪。
被告人庭审上做起了临时“导演”
庭审上,由于控辩双方各执己见,而且都以各自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因此为了能更好地理清案情,审判长同意辩护律师的申请,由被告做“导演”,在双方聋哑老师的共同翻译,以及辩护律师和法警的配合下,模拟事发现场,重现当天下午的事发经过。
通过翻译,高某“诉说”着,当天下午,她和被害人一起下班,随后被害人接了个电话,跟两个男子一起离开了。她由于要去骑自行车,就落在后面,在快到路边的小屋时,她看见被害人与两男子一起进了小屋,由于好奇她就跟过去,躲在门边偷看。
在说到小屋里的情景时,辩护律师和法警分别扮演小屋里的人,高某“指挥”一名律师蹲在墙边,另一名律师和法警则站在墙边。高某说她看到被害人与其中一男子搂在一起,另一男子则在墙角方便。本来她并没什么事,但一不小心头磕在门上,响声惊动了屋里的人,在方便的男子就冲出来,将她拖进屋里,用手将她掐晕了。等她醒过来,被害人已经死了。在说明两名男子的去向时,高某则一会儿表示两人都走了,一会儿表示其中一个人走了。不正规的手势,让两名翻译老师也不敢肯定。
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 由于案情特殊、复杂,主审法官表示,要经过庭下合议后,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