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8月12日专电(记者李丽静)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8月11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中规定供热室温低于12℃全额退费。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郑州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气候异常需变更供热时间的,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因热经营企业原因致使热用户室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5%;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2℃、低于14℃的,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2℃的,全额退还室温不合格天数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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