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受到职工欢迎、社会关注的工会法律援助有了全国统一的“规矩”。记者今天获悉,中华全国总工会8月11日正式印发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明确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广大职工对法律援助的呼声日疾。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工会法律援助近年来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6178个,仅2007年就受理涉诉援助案件4.6万件,提供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服务7.5万件。
但是,受制于各种因素,工会法律援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缺乏法律援助专门人才;法律援助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资金缺口大,很多侵权案件因资金缺乏而得不到援助,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全总此次专门制定的办法,分六章二十七条明确了工会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机构和人员、范围和条件、申请和承办以及资金来源和管理等。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机构设置的具体形式上,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主要从两类人员中聘请,即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其中,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限定为五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及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为农民工讨薪和工伤维权设“绿色通道”。根据规定,普通职工需符合“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或“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但“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高昂的费用是令许多职工对依法维权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工会法律援助同样需要经费保障。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
此外,办法还就工会法律援助的申请和承办等具体程序作出专章规定。
据了解,为给工会法律援助提供组织保障,全总还提出了2008年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目标,即到2008年底,省级工会、地市级工会和县级工会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建率分别达到100%、90%和80%,而2007年底这一组建率分别约为90%、86%和66%。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希望《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印发能助推今年目标的实现,“其真正意义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王娇萍)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