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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性飞跃(组图)

  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记者看到一份略有泛黄的资料:1994年1月3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肖扬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人人平等的标志,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体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应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律师的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的重要体现。律师法草案应该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明确写进去。”

  今天,我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12519人,全国14万余名社会律师、9万余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7万余名注册法律援助自愿者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务。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至2007年底,全国各地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0余万件,受援人数达到330万名。法律援助已经成为贫弱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十余年间,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开拓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领域。从最初几个城市的试点,到今天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从律师自发的援助到由政府实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相协调,与民主法治的健全与完善相印证,与律师等法律服务业的不断成长相伴随,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推动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进程。

  试点 法律援助的最初实践

  1994年初,法律援助对于99%的中国老百姓和绝大多数各级官员来说,还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

  让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设者记忆犹新的是,当年,每每一提法律援助,就得不厌其烦地解释:“法律援助是……”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深入而逐步加深的。

  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的出现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它的出现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法制背景,反映了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与法律的联系日益紧密。享受平等的法律保障权利,成为改革开放条件下公民和法人平等地从事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实现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也提出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要求。

  律师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解决部分人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成为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契机。

  我国的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后,就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逐步健全,处在不断地渐进改革之中。1993年6月司法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律师体制进行了一次最重大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不再使用传统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来界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在有条件的地方,允许律师不受国家编制限制、不依赖国家财力,寻找一条外延发展的道路,通过每年一次的公开律师资格考试,扩大律师队伍,改善律师的知识构成,提高律师素质,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要求;通过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将律师的个人收入与所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挂起钩来,从内涵上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以拓展律师的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应该肯定地说,十多年的律师体制改革,对于满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中贫富不均现象的出现,逐渐暴露出一些经济困难的公民请不起律师,没有经济能力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1993年底到1994年初,司法部在考虑下一步律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问题时,解决所面临的这一问题就必然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4年1月,在讨论律师法草稿时,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已具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础的北京、广州、武汉等大中城市立即率先行动,拉开了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序幕。

  此后,试点由几个城市到十几、几十个城市。1995年2月25日,司法部印发《关于1995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和办法,作为继续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时,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还是别的,都是模模糊糊的。试点的地方,一般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以自筹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定法律援助办法等方式,鼓励、支持律师开展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各地探索和实践的结果,形成了几种不同的工作模式。这一阶段的工作特点是,法律援助只是一些大中城市的新鲜事物,在相当程度上还多是律师个人和少数律师事务所的道义行为。试点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大多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法律援助的对象、标准、范围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一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引来众多救助者,常出现无力应付的局面。随着公众对法律援助的了解和需求的增加,无组织的零星的律师个人行为难以完成法律援助的重大责任。

  1995年11月9日,广州市仓边路38号,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隆重揭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史上值得记录的日子。这一天,我国第一个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首次在社会公开亮相。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仅一百天就处理了各类法律援助刑事、民事案件75件,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人民日报》和《国务院公报》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专门介绍了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

  广州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组建的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拥有自己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双重职能:既是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又是具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执业机构。整个法律援助的模式运作体现为四个统一: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申请、统一指派律师、统一监督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这种模式体现了法律援助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的性质。

  这表明,法律援助制度已作为一项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单纯的个人道义慈善行为,为政府所确认,被老百姓所认识。对我国普遍建立体现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制度影响深远,由律师慈善服务到政府法律援助的转变初现端倪。
1994年,司法部党组开会讨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事项

  初创 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迅速铺开

  1996年,注定是我国创建法律援助制度史上不同寻常的一年。

  这一年,司法部明确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设想。3月,司法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成立,着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4月下旬,筹备组代司法部草拟了《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迅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6月11日,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下发,由此,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四川、北京、安徽、湖南、天津、山东、辽宁、上海、贵州、青海、湖北、宁夏、吉林、河北等地法律援助中心经有关编制部门批准陆续成立。

  3月17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5月15日,新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对法律援助作出专章规定,勾画出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框架。6月下旬,筹备组会同司法部法制司着手制定《法律援助暂行条例》,计划在年底完成,于1997年1月1日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同步实施。在经过几个月的研究论证,提交年底召开的首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交流暨工作研讨会上讨论定稿,于1997年5月以《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下发。

  这一年,司法部还先后与民政部、团中央、中残联、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四个联合通知,这对后来司法行政系统外的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6年5月14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文,同时在《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律师报》发表的4篇法律援助的理论文章,一时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的几个月里,首都各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理论、内容进行了集中、持续地报道,法律援助逐渐为社会所了解、熟悉。

  8月至10月,经过筹备组的努力,在经贸部对外经济合作交流中心的支持下,促成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项目:为青岛提供6名联合国志愿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是第一个国际组织支持法律援助的项目,开启了中国法律援助接受外援的先河,为今后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成功实施积累了经验。

  1996年11月,司法部在广州市召开了首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中国要不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应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援助制度等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在此次会议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随后,会议对法律援助的概念、性质、立法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性质和职能,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经费等,最后基本达成了共识。

  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会议。此次会议明确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指明了方向,可以说,1996年法律援助启动筹备工作的成果集中体现在这次会议上,从此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在较大范围内迅速发展。

  1996年12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核批事业编制35名,经费实行全额拨款。经过9个月的筹备工作,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为各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3个月后,1997年3月6日,李鹏总理亲自签署批准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打开了面向社会的筹集渠道。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先后成立,标志着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巨大工程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一步。

  在这一时期,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从无到有、从零星试点发展到2700多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发展到近8000人;办理诉讼案件数量每年接近16万件;18个省、市、区先后颁布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一项在我国法律领域里处于空白状态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完成了初创。

  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第一次将法律援助制度写入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之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开始。

  在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党和国家将法律援助工作摆在了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2004年到2008年,中国政府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法律援助制度与其他任何制度的建立健全一样,需要立法上的依据,机构组织、人员、经费的保障,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等。制度的运作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有效实施。随着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两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条款,自然会成为公民要求获得法律援助的依据。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事人向谁、通过什么程序和步骤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什么条件,其申请才能获得批准?由谁具体提供援助?

  当时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时间不长,对到底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全国尚无形成统一的理论和模式。当时的调研材料表明,由于没有以法律法规形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各地在试点中按照自己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理解,各行其是,五花八门,模式差异很大。

  有计划地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并使这项工作尽快步入规范化轨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迫在眉睫。

  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由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初创时期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时期,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由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原则得以正式确立。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国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规定范围内的经济困难公民或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援纳入政府“民心工程”

  2003年,法律援助工作首次被列入重庆市的“民心工程”,此后,连续6年成“民心工程”的核心。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由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铸就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仅2003年,重庆市财政通过年终一次性转移支付,就向各区县分别下达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3至5万元,总计达182万元。

  自此,无论在人员、机构、资金各方面,市政府每年都要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目标和任务,下一年依据上一年已经完成的既定目标再拟订出更高的发展目标,如此循环至今。

  据了解,重庆市自2001年至今,包括中央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对法律援助拨款总数高达7303万元。在如此强大的资金扶助下,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如虎添翼。

  近年来,法律援助被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地方人大和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除西藏外省级地方政府全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北京、上海、重庆、福建、山东、浙江等省以及越来越多的地市、县(区)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地的发展规划或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中,江西、山西、湖北、云南、贵州等省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列入依法治省、依法治县的目标之一,广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2007年财政拨款5.2亿元,是2002年的6.6倍。2005年9月以来,中央财政连续3年对25个省份投放了1.6亿元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支持基层尤其是中西部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

  全国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有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一半的省(区、市)建立或增加了死刑二审案件专项经费,以地市、县区级财政拨款与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形成。

  这些无一不表明着法律援助已经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加以落实。

  农民工维权应援尽援

  江西小伙徐朱安在工地工作时坠落致颈部以下瘫痪,浙江省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4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徐朱安最后获赔51万余元。

  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底,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为334715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占受援人总数的22.3%。

  要做到应援尽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使他们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应援,就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一定要给予援助;尽援,就是不符合条件的放宽条件提供法律援助。

  近年来,北京、上海、宁夏、安徽、浙江等地纷纷建立农民工工作站,对农民工案件简化审批程序、快速办理。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审查经济条件。

  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一系列材料。由于打工者户籍和工作地不在一地,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得不选择返乡准备资料,再回来诉讼的办法,不但费时费钱,还影响了案件的进程。

  2006年6月,湖北黄石与浙江温州两地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即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站正式开通。黄石农民工在温州打工,如果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直接向这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如需要相关证件、资料等,就由工作站与黄石联系,农民工本人不用亲自回家,这样一来就可以为参加诉讼的农民工节省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个协议的签订,不仅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对异地间法律援助的协作产生了较强的示范性影响,同时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创新的重要举措。

  2007年4月13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南6省(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负责人聚会郑州,召开协作座谈会,就法律援助省际合作机制进行深度讨论,并达成共识,农民工法律援助省际合作的路子更宽了。

  便民举措多法援覆盖面渐广

  2004年7月,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生理无障碍通道、心理无障碍通道、经济无障碍通道、维权无障碍通道,通过全方位开辟无障碍通道、发放法律援助资料盲文版、提供手语翻译等方式,确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获得无障碍法律援助。同时,该中心还在区残联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分中心,形成了以区中心为主网、区残联分中心为专网、街道办事处(乡)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点网的三级网络服务机制,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了社区、村委会。

  如今,盘龙区设立了10个派出法律援助工作站,让残疾人就近就能咨询、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近年来,为了便利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4377个,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和监狱、劳教所、军队等设立工作站20599个,工作站总数为54976个。纵向深入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涉及多个权益保障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初步形成。

  司法部部署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实施了“百千万工程”,要求在全省建设100个以上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超过1000名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10000个以上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全面推进了法律援助工作。

  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等地都陆续建立了方便接待群众的接待室,设立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开通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开展网上咨询服务,免费发放法律援助指南、便民联络卡、服务卡、一卡通等,简化申请受理程序,广泛开展法律援助进村居、进工厂、进监所等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数据显示,自2002年以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近135万件。2007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02年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提供法律咨询407万人次,是2002年(123万人次)的3.3倍,平均每年以27%的速度递增,法律援助质量和服务成效显著。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目标的确立,依赖于政府将实践“执政为民”理念付诸行动。可以说,法律援助工作每一阶段的发展莫不与国家重视保护人权和致力于法治建设的政策发展相联系。

  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关键。2006年12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要抓住落实政府责任、提高知晓率、扩大覆盖面“三个重点”和努力增强物质保障、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和社会影响能力“五项能力”的总体工作思路。

  随着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确立并逐步落实,保障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成为一项国家的承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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