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的燃器具离郑先生家仅一步之遥 本报记者 吴小川 摄 |
邻居热水器离自家太近 写3年“受害日记”上法院
本报讯(记者 张力) “我的证据很正规。”昨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的郑洪志,抱着从2005年11月开始写下的“受害日记”,要求邻居把热水器安到离自家窗口远点的地方。
今年63岁的郑洪志,是渝北区渝湖路56号的住户。2005年11月19日,闻到一股很浓气味的郑洪志发现,对着他家卫生间窗户的邻居,将热水器安装在离他家窗户不远的地方。
2007年11月13日,郑洪志将邻居告上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邻居将离他家窗户1米的热水器,重新安装到至少2米以外的位置,并向他赔礼道歉。邻居蒋先生则认为热水器安装在租户房屋外面,有小区物管开具的许可证,热水器也有合格证。自己也已经将热水器排气管加长,没有对郑先生造成损害。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每个人对气体的敏感程度不一样,郑先生没有提出蒋先生热水器排出的废气超标,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郑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昨天,郑先生抱着从2005年11月开始记录的“受害日记”,到法庭上举证。受害日记中记录着:“2005年12月2日,关门后始终有气味。”“2005年12月8日有煤气味,开风扇一小时……”
“我的证据很正规。”郑先生说,我还是坚持要他们把热水器移远一点。经过审理,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